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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者什么情況是不用承擔責任的?(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18 04:46:47

運輸貨物損壞由誰承擔

摘要:運輸導致產品損壞怎么處理?在產品的運輸過程中,運輸貨物損壞由誰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運輸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造成產品缺陷的有過錯的運輸者等第三人行使追償權。運輸導致產品損壞怎么處理
造成損害的產品存在的缺陷,有時候也可能是由運輸者的行為造成的。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則損害賠償的責任就要由運輸者承擔。因此,因運輸者的原因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運輸者、倉儲者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第44條規定,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運輸貨物損壞由誰承擔
在物流運輸中,東西損壞了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是由承運人賠付。依據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貨物在運輸的過程中出現損害的,怎么賠償要依據運輸合同的約定,損害的責任一般是由承運人承擔的。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承運人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運輸貨物要注意什么
1、要先確認是否和物流公司有簽訂合同,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憑證。
2、回單簽收的詳細情況。
3、承運人、托運人和物流公司是否有購買保險,如果在合同里注明了以購買保險,物流公司會來賠償運輸物品的損失。
4、貨物如果是因為人為損壞的,運輸造成的破損,承運人應當負責承運物品的賠償。
5、只要是正規的物流公司在物流運輸過程中,是承運人造成的損失,都會照價賠償的。如果對方拒絕賠償,可以在國家郵政官網平臺投訴。
6、運輸貨物過多或者非常貴重,簽訂合同非常重要,合同里的每一條款也很重要。
7、承運人能夠提供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或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造成的證明,承運人是可以不用賠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么?

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法定的免責事由: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1、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52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責任。”這種侵權責任,在國外的立法例中多稱為“公務侵權責任。”④其特點為: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系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所為;侵權行為違背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應當的注意義務。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歸責,受害人只須舉證證明存在侵害行為和損害事實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而國家機關不能證明其有免責事由的即構成侵權責任。特別應注意的是,現行法關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責任,除民法通則第121條外,還有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和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在適用中所應遵循的原則是:優先考慮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若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時,再考慮適用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若行政訴訟第67條也不能適用,才可適用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
2、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他們實施的致他人以損害的行為同樣構成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在各國民法上均被規定為特殊侵權行為,⑤其特點在于: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行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所為的致人損害行為;侵權行為為客觀上的不法行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承擔替代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縱如法定代理人能夠證明并未疏懈其監護職責,或已盡了相當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損害的情形,由其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平。為此,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還規定:“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3、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法人作為社會組織,自身無法為具體行為。它對外進行業務活動,需要通過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來完成,這主要表現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⑥其特點為: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法人的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系法人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為;侵權行為須為不法行為。法人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通常稱之為“法人侵權責任”。就責任承擔而言,這種侵權責任也是一種為他人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在歸責原則上,應適用無過錯原則,即只要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無論法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由法人承擔賠償責任。
4、產品的侵權行為。缺陷產品的侵權行為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后果的行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為致人損害的一般侵權行為,也不同于為他人行為負責的其他特殊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產品質量法第29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30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法律所規定的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存在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通常簡稱為產品責任,⑦其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在于它具有以下主要特點:侵權行為是因產品存在缺陷所引起的;侵權行為是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為產品制造者或產品銷售者。對產品責任屬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存在有不同觀點。通常認為,民法通則第122條所規定的產品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或稱嚴格責任,即無論產品制造者、銷售者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對產品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而依產品質量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生產者所承擔的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所承擔的責任,屬于過錯責任。另外關于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責任,在法律適用上應優先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于擔缺陷產品責任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則應免除其法律責任:一是不當使用,即消費者違反產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產品說明使用保管產品的,由消費者自行承擔責任。二是消費者明知產品有缺陷而購買、使用的,這一免責事由須具備以下條件四個條件。其一、產品本身雖未達到國家的有關質量標準,但仍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其二、產品須經企業主管機關批準后方可銷售;其三、須在產品及包裝上顯著標出“處理品”字樣;其四、消費者明知是“處理品”而購買。但是,“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不得以‘處理品’流入市場,⑧違反這一禁止性規定,即使經主管機關同意且標明“處理品”字樣,在發生損害后,產品制造者、銷售者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是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后果的行為。所謂高度危險作業,民法通則第123條作了概括性的列舉,即:“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⑨它的構成 主要具有以下特點: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引起的;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侵權責任,通常簡稱為高度作業的侵權責任,依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應適用無過錯責任,作業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主張免責。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受害人故意為高危作業侵權責任的免責條件。
6、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與前述缺陷產品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是同一種性質的特殊侵權行為。它們教師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而出現的,其致害因素均屬于工工業災害的范圍,故也稱為“公害的侵權行為”。⑩具體而言,構成污染環境侵權行為的特點主要有:侵權行為是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侵權行為是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污染環境行為人。對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都應對污染造成的損害結果負民事責任,也就是說,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這是民法通則第124條和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的基本精神體現。雖然無過錯責任要求行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為抗辯,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情形,行為人可以免責。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3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完全由于戰爭行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為,且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損害,免予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也是行為人主張抗辯的法定事由之一。
7、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權行為。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對這種侵權行為,依民法通則第125條的規定,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權行為屬于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其特點主要有:侵權行為是地而施工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為行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施工人違背其應有的注意義務所致;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為施工人。因地而施工而致人損害的多為人身損害,通常還由此帶來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因此,這種民事責任主要表現為損害賠償。賠償的范圍,就是侵權行為經受害人所造成的實際損害。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的規定,因地面施工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承擔,是以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為條件的,也就是說,如果施工人已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客觀上已盡其應有的注意義務,即可以免除責任。對此,應由施工人淮證明自己已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風,對因地面施工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歸責,雖屬于無過錯責任,但在實質上類似于過錯推定責任。
8、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同、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一條文規定的侵權行為,即為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權行為,其具有以下特點:侵權行為是建筑物等物件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是建筑物等物件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為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損害的,如果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免除賠償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說,當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損害的事實發生后,首先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此有疏懈注意的過錯,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舉證證明自己事實上沒有過錯,方可否定這種推定而免責,否則過錯推定即為成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除能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的情形外,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還可以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受害人過錯等抗辯事由主張免責。
9、因飼養的動物引起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文規定的侵權行為,即為因飼養的動物引起的侵權行為。其主要特點如下:侵權行為是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是飼養的動物獨立動作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為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對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這是無可爭議的,但并非所有情形都由所有人或占有人對飼養的動物所造成的一切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7條明確規定了兩種免責事由:一是受害人過錯,即致害事實完全由受害人的過錯所造成,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第三人過錯,即第三人因過錯引起動物致人損害,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不可抗力在一定情況下也得為免責事由。筆者以為,上述法定的免責事由雖不均衡,但受害人的故意和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應當作為所有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通用的必然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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