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退賠了會怎樣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作為司法實踐中涉案金額較大、人數較多、案情較為復雜的案件類型之一,對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眾權益都是一種嚴重的侵害。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該修正案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退賠作出了重大的修改。都作出了哪些改變呢?又為什么要改?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了在公訴前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法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退贓退賠情節不屬于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刑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退贓退賠行為沒有作出規定。也就是說在此之前,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退賠退贓情節是不作為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的。而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也就是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如果要對被告人退贓退賠作出減輕處罰是要經最高法院核準的。
2、實踐中,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如果退賠退贓也會獲得從輕處罰,僅僅在最高院解釋中提到,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根據實例判決我們可知對于審理期間的退賠,法院會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在湖北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當中,一審時被告人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刑罰并處罰金。隨后被告人上訴,并在二審期間主動退還360萬。二審法院認為,鑒于上訴人在二審期間主動退賠人民幣360萬元,所以決定對其量刑予以調整,最后減少了被告人兩個月的刑期。
通過案例可以看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在實踐中進行積極退賠的,也會影響到被告人的量刑,但僅僅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情節,并不是法定的從輕、減輕。
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2022年非法集資解釋》)進一步規定對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
《2022年非法集資解釋》除規定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外,還規定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有利于挽回被害人的損失,降低了涉眾案件的社會危害性。
非吸案件中涉及人員多、數額大,有的投資參與人甚至是用房屋抵押獲取資金后進行的投資。挽回損失是投資參與人最大的訴求。《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基于這種考慮作出修改,修改后的規定有利于挽回被害人的損失,降低了涉眾案件的社會危害性。
附:
《刑法修正案11》十二、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什么意思?
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于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對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并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擴展資料:
非法集資處罰標準
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體現在刑法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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