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司法人民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其受到追訴,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就構成枉法裁判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審批獲得中枉法裁判,涉嫌以下情形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 規定(試行) 》》
(五)枉法追訴、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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