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理取保候審 與是否判刑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2、取保候審是 刑事強制措施 的方式之一。 3、定罪、判刑是法院對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行為進行依法審判的結果。 4、在實務中,只能說一般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的,說明罪行不重,法院最終判緩的可能性比較大。 5、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一種刑罰,因此,與判不判刑沒有必然關系。 6、取保候審的,根據案情,有可能會被判處主刑,也可能判處獨立的附加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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