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補償金怎么支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最高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經濟補償金要交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經濟補償金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內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
但對于一方取得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未明確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費用,目的是對勞動者離職后一段時間內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
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確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 夫妻財產 制度包括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類,并以法定財產制為主。
根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原則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該財產的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專屬性而屬于個人財產。
比如,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傷害而取得的殘疾賠償金,因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專屬性,應認為一方個人財產。
經濟補償金包含有工資性質的內容,但又不等同于工資,其特殊之處在于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因此具有追溯性和延續性。
經濟補償金與人身具有可分性,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相對應時段的經濟補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對該費用的處理可以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處理原則,以夫妻婚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發放到夫妻一方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本工作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工作期限補償部分應當視作婚前財產的延續,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院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應為個人財產。
離職經濟補償金是基于工作權利的喪失而喪失,并非單純基于人身關系而產生。離職經濟補償金,不像人身傷害中的殘疾賠償金與人身關系密不可分。但又不同于工作、獎金等勞動報酬,不能簡單將其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是下列情況:勞動者依法行使單方面的合同解除權來解除合同;單位主動提議解約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單位無過錯性辭退勞動者;或者單位實行經濟性裁員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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