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高空墜物誰管?
但現代社會責任的劃分是根據法律來進行的,任何一個 侵權行為 ,它都是有一個責任主體,并且依據這個責任主體,可以要求他進行一定的賠償,但是現實生活當中很多時候是比較難以尋找到的,比如說高空墜物,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高空墜物誰管?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高空墜物誰管? 高空墜物的損害賠償,由該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賠償。即如果是在業主戶內墜落的,由業主賠償,在公用區域的設施墜落的,由物業賠償。見 侵權責任法 的相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 償。《侵權責任法》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于 特殊侵權 的 民事糾紛 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前述幾起案件,將二樓以上的全部住戶列為被告,無論是原告起訴還是法院判決,都是不得已之舉。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系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 證據 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于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于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余的 舉證責任 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1、責任主體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于建筑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通過第87條的規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 法規 定還是比較合理的。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責任類型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 連帶責任 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 承擔連帶責任 ,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后,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高空墜物在我們國家規定了,他的責任承擔的主體是高空墜物的使用人,管理人或者是所有人,至于具體的承擔責任的都確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劃分,當然也存在著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情況,還有補充原則,就是公平原則。
高空拋物受傷誰應當對此負責任
法律主觀:
一、高空拋物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拋物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高空拋物造成損害后果的承擔民事 損害賠償 責任,如果故意高空拋物的,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
二、高空拋物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系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于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同時找法網小編提醒大家,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的,如果未能盡到義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拋物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適用于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余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三、高空拋物如何取證
高空拋物取證方式:
1.調取周圍的監控錄像。
2.獲取目擊證人的證人證言。
3.對高空墜物的物品進行DNA鑒定。
4.對受害人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租房墜樓算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承租人在租房期間因為租賃物的不合格而導致意外生亡或重大傷害等,房東要分情況而承受相應的責任,如果出租房屋的設施設備齊全,比如護欄等都沒有做到正常安裝,也存在有其他的安全隱患,那么房東并是存在很大的過錯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等相關法律責任。如果房東把這些基礎設施都完善的很好,防護欄,樓梯等都牢固安全,租客墜樓單純因為自己的主觀原因,和房東本身沒有任何關系的話,那么房東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那么需要租客自己承擔責任,如果原因不明,可以報警進行調查,租客作為一個成年人,因為自身心態等原因造成的主觀墜樓,那么自身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因為他人刺激,引誘等而進行的墜樓,那么公安機關將進行調查,他人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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