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三個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與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般的刑事案件四五個月就可以判決,案情復雜的可達一年多。
一、偵查階段: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的案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參考資料: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對。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是我國依法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保證司法公正的又一重大舉措。
《意見》明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意見》要求,要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突出審判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所有定罪的事實證據都要經過法庭質證,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
《意見》提出,審判階段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起訴階段,對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后,證據仍然不足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改革制度里的“干貨”
1、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3、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4、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5、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6、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7、完善不起訴制度,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范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8、完善庭前會議程序,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
9、規范法庭調查程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
10、完善法庭辯論規則,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
11、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參考資料來源:央視網-人民時評:追求公正不容“留有余地”
參考資料來源:央視網-五部門聯合印發意見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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