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事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1、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轄全國性的刑事案件。2、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地獄管轄的一般原則,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3、指定管轄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人民法院因為管轄界限不明出現爭議或推諉,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現象。為了使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審判,法律賦予了上級人民法院確定或改變管轄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4、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種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是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管轄違反軍人職責和危害國防軍事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一般而言,案件比較重大、復雜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則由人民法院立案。(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具體有:(1)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賄案:(4)單位受賄案;(5)行賄案;(6)對單位行賄案:(7)介紹賄賂案:(8)單位行賄案:(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0)隱瞞境外存款案;(11)私分國有資產案;(12)私分罰沒財物案。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案;(4)暴力取證案;(5)虐待被監管人案;(6)報復陷害案;(7)破壞選舉案。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從上述內容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體現了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我國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侮辱、誹謗案,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符合兩個條件:(1)必須是輕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2)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這類自訴案件實際上是原本應當公訴的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權,維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解決被害人告狀無門的問題。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一、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包括什么內容?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①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轄的例外規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在法條上體現的略顯復雜,因此筆者在此作一簡單歸納:
①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但是對于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②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③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④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應當向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page]
(二)地域管轄
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原則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地以及銷贓地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的原則是以“更為適宜”為前提的,要視具體案情來定,由于標準模糊,不是司法考試的重點。這個原則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地區管轄所作的一項輔助性的規定。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
(三)管轄不明的處理
1、管轄不明的情況分為兩種:
管轄客觀不明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由爭議各方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級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上級人民法院有權以指定的方式改變管轄權,但是不得改變案件的級別管轄。
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同樣分為兩種情況討論:
對于公訴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自訴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各種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我國現在只有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兩個專門法院。
1、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
現役軍人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以下案件:
(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犯罪;
(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
(3)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
(4)退役的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二、刑事訴訟法案件移送管轄主要包括哪些情況?
1、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審判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但這種決定必須在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之前作出,并應當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例如,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雖有管轄權,但不宜審理此案,自行審理更為適宜而決定提級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將自己受理的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這種移送管轄可以區分為應當移送和請求移送兩種情形。應當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請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1)重大、復雜案件;
(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關于請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條第3款規定,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7條規定,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5、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6、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又向原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訴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情況層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原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決定將案件移送原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在指定管轄的程序上,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指定管轄案件的審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轄決定書和有關案卷、證據材料之日起計算。
無論是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還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處理,都是離不開對管轄的確定的,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根據一般的管轄的規定來確定管轄的人民法院的,但是如果是存在特殊的情形的,也是需要及時的按照特殊的規定,確定管轄的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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