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 關于反訴的規定包括以下: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 訴訟 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 合并審理 。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 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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