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訴被告人不應訴怎辦?
在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必須到庭,要分階段來看,立案審查階段,在立案審查時,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審理階段,人民法院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告示欄張貼公共告示送達,到期后視為被告已簽收。
二、被告主體不適格如何處理?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對于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院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都存在爭議,理解上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如果處理不統一,很不嚴肅,也有損法律威嚴。此種分歧,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起訴,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三、法院送傳票找不到被告人怎么辦?
法院一般讓原告找被告人,實在找不到可以公共告示送達。
如果確實沒有聯系到對方,且沒有依法送達傳票的話,確實不應當正式開庭。
打電話不通,可以提供具體地址后,在法院也無法聯系到對方前提下,進行公共告示訴訟送達,公共告示期滿視為對方已經收到。
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不應訴可做缺席判決處理,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之后,法院認為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的,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和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訴訟主體的資格,被稱為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不能參與民事訴訟。
你朋友作為被告,收到法院傳票不去后果如下:
1、拘傳到庭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傳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0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在程式上,被拘傳被告必須是通過了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說,在采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所以,若你是被告,而且是必須到庭參加庭審的,若你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就可以對你實施拘傳強制你到庭。
2、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也就是在你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那么結果久可想而知。對于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后,就視為收到。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若被起訴到法院,收到了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即使你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決。
因此,在收到法院傳票之后,一是要核對是否真實,是否詐騙行為,二是若確定真實的,則應該積極出庭應訴。
拓展資料:法院傳票(Summons)是指由原告(Plaintiff)準備、由法庭下達的用來通知答辯人(Defendant)其被起訴資訊的法定檔案。
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簽發的,要求被傳喚人按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進行其他訴訟行為的書面檔案。
收到法院傳票不去的后果?不去法院也不會把你怎么樣,這只是小事,最多批評你幾句。我想你絕對不是問的像他們回答的那樣,會失去訴訟機會什么的廢話,那些回答不是你要的吧!
收到法院傳票不去有何后果 如果是原告,法院會按自動撤訴處理;
如果是被告,法院會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不開庭不影響法院審理。
法院會根據原告的陳述和證據進行判決。
如果你對這個官司是有隱情的,最好還是法院答辯一下,否則判決會對你很不利。
如果是原告的話,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能當做是撤訴處理的,如果是被告的話,可能缺席判決。看具體情況吧。
收到法院傳票不出席會是什么后果 收到法院傳票后如果不去,可能會有以下后果:
1、拘傳。《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規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2、缺席判決。這是在你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結果可想而知。對于法院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后,就視為收到。
在民事訴訟及自訴刑事訴訟中,法院依法送達給原、被告雙方的傳票,是法院通知提起訴訟的原告當事人和應訴的被告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到人民法院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依法制作的,對原、被告當事人具有強制力。該傳票一經送達,就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規定,這種法律后果表現在,如果提起訴訟的原告,在收到法院的傳票后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原告所提訴訟,按撤訴處理,也就是說,原告所提之訴訟將歸于無效;如果被告收到傳票后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也就是說,法院對被告不到庭的訴訟,將照常審理,并就原告所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作出可能對被告不利的判決。
無特殊情況,還是要參加庭審。收到法院合法傳喚并在送達回執簽收傳票后的你,如果無故不參加庭審的話,那等于你承認了原告起訴狀上的全部事實,并答應其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你參加庭審,對其要求的不合理部份,你可以進行充份答辯,并可以對其證據質證。多少會減小一定之損失。況且,你還可以在庭審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與原告進行和解。和解意味著原告會作出一定讓步,考慮你的困境,可能會同意分批給付,或一次性小要一部份賠償金。
如和解不成,判決書下達后,法院責令你申報財產,如你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將執行案件暫時中止的,等你有能力履行后還還錢。
更正以上幾位朋友的錯誤,兩次傳票你不去,法院也不會拘傳你,拘傳指的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而你的案子是可以缺審的。 更加談不上逮捕你了,逮捕是刑事案件用到的片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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