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訴法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把電子數據列舉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項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九十二條 對視聽資料的審查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1、首先,可以從采證行為本身判斷是否合法,這要求采集的視聽資料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在他人住處私自安裝竊聽裝置,這種方法侵犯了他人隱私空間和安全感,為違法采證;而物業公司在管轄小區的出、入口,樓道內安裝攝像儀,是在相對開放的公共場所進行的,其合法性不受影響。
2、其次, 從采集行為的目的是否合法進行判斷。銀行安裝探頭、監控裝置,其安裝目的是為了清楚反映工作人員與顧客之間錢物的交接是否有誤,為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留下線索,維護金融安全,是合法的。
3,可從該采集行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進行判斷。新聞媒體往往利用偷拍、偷錄的資料對黑幕曝光,不僅滿足了大眾的知情權,而且通過這一方法對社會陰暗面進行揭露、批評。這種視聽資料用于正當目的,是可以作為合法證據的。如果用于要挾被偷拍、偷錄對象,則另當別論。
4、需要查明采集證據當時的時間、地點、在場人、背景,并聯系錄音錄像的前前 后后和其他證據綜合考慮,運用邏輯方法,確定有優勢的證據,最終認定事實。
當事人對于視聽資料的真實性存有異議時,需要提醒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方法甄別真假,并且告知當事人如不申請可能會承擔不利的后果。
4、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其真實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 此就全部否認其作為證據的證明力,而是需要通過全部證據的綜合審定,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實現實體正義。在視聽資料為單一證據的情況下,有必要提示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如證人證言等。
擴展資料
視聽資料特點
一、視聽資料表現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載體;
二、具有高度的準確性和逼真性;
三、具有動態直觀性;
四、對視聽資料的收集和審查都需要依賴科學技術。
視聽資料法律區域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存在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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