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自首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有自首情節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社會影響及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因素。
根據相關規定,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但是,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也就是說,若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至少可以減少1年2個月。具體實踐中,需要看各省的具體實施細則。
自首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
1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也就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另外,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自動投案一般應基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若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須注意,犯有數罪的,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之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3 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
只有接受了審查和追訴,才能說明犯罪分子有悔改誠意,是誠心主動承擔犯罪的后果,接受相應懲罰。
如果犯罪人犯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潛逃,逃避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的偵查、審判、制裁,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法律分析】:主動投案自首減刑幅度是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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