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抓小偷時摔傷該找誰負責
依照我國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一般情況應該首先找侵害者也就是偷其東西的人索賠。如果商場保安見狀未理睬,那么商場未盡到安保義務,在偷東西的人不能盡到賠償義務時,商場要承擔補充責任,把未能補償的予以補充,其后可以向偷東西的人追償。
小偷偷東西摔傷了,主人要負責嗎
如果小偷自己摔傷,當然不負責任。
即使主人在小偷偷東西時把他打傷,只要沒超過必要限度,也是屬于正當防衛,是不負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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