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立案標準金額是多大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關于搶劫罪立案標準金額是多大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搶劫罪立案標準金額是多大 1、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搶劫一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搶劫二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超過20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數額1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搶劫數額巨大標準
搶劫罪中數額巨大的標準,是參照各地認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的,因此為搶劫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搶劫數額巨大的,可對行為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有沒有數額限制
搶劫罪立法上沒有對搶劫數額和情節作限制性規定,只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就構成了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搶劫罪犯罪數額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 搶劫罪 犯罪數額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搶劫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 盜竊罪 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關于辦理 盜竊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二)搶劫罪中關于數額的標準一般是: 1、1000--3000元是數額較大; 2、30000--100000元是數額巨大; 3、300000--500000是數額特別巨大。 二、搶劫罪如何認定 (一)搶劫罪是必須有行為人的暴力實施搶劫的行為作為前提的,而且在發生暴力之前或者發生暴力過程中就有要搶劫被害人的財物的犯罪目的。 1、如果在暴力完成之后才有了拿走被害人財物的,不能認定為搶劫罪。例如,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產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是搶劫罪。典型案例,強奸之后產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財物的,應該認定為 強奸罪 和盜竊罪, 數罪并罰 。 2、如果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實施暴力行為,在此過程中產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搶走或者奪走被害人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 (二)盜竊罪、 詐騙罪 、 搶奪罪 轉化為搶劫罪。 行為人在實施詐騙、盜竊、搶奪中,尚未取得財物就被他人發現,為了繼續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直接認定為搶劫罪。在這里,轉化型搶劫罪中暴力、脅迫行為的對象是沒有沒有特別的限制。例如,行為人在被害人家里盜竊財物,出門遇見人,以為是事主,為抗拒抓捕而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仍然成立搶劫罪。 (三)搶劫罪中的結果加重犯。 搶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兩種情況,不再另行判定 故意傷害 致人死亡或者 故意殺人罪 ,而是成為了搶劫罪的“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在故意殺人而搶劫的情況下,沒有將人殺死的,則成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四)搶劫罪的既遂標準。 搶劫罪原則上以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為標準,即只要行為人強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就是搶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條規定的8種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搶劫罪未遂的情況,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搶劫罪的未遂。 對于搶劫罪的數額,相關司法解釋中只規定了參照各地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而按照國家的規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一般是在3萬元到10萬元之間。在這里要注意的是,同一種行為,如果認定為搶劫罪,有可能會判為重罪,而如果認定為其他犯罪,有可能被判為輕罪。在實際案件中,只要有利于 犯罪嫌疑人 ,不需要判定為搶劫罪的,最好能通過法律操作成為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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