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2.按殺人行為人數的多少可以分為單獨殺人和共同殺人,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僅指共同故意犯罪,所以共同故意殺人中不包括共同過失和一個故意一個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可以包括一個直接故意和一個間接故意。共同犯罪的危害性一般大于單獨犯罪。
3.根據共同故意殺人中的分工不同可以分為實行行為和非實行行為,非實行行為可以是誘導、教唆、組織、幫助或提供工具等行為,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行殺人的是間接正犯,按故意殺人罪的實行犯處罰。
三、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
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作為的殺人多數是直接故意,但也有部分是間接故意,不作為的殺人多數是間接故意,極少數是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觀方面包含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直接故意在認識因素上要求行為人在行為前或行為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屬于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踐中,這種判斷有的時候其實非常困難,例如,甲乙二人斗毆,過程中甲打乙一拳,乙倒地身亡,經查乙脾臟原先就有問題,不能承受外力重擊,這個時候判斷甲是否有殺人的故意,就取決于甲實現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乙身體上的這種狀況,如果知道,則對乙的死亡有認識,可以定故意殺人,否則可能是故意傷害或過失致人死亡。認識因素是必要前提,要發展為意志因素,還要求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行為人希望或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這樣才能構成殺人的直接故意,區分間接故意的最關鍵的因素是:“間接故意中的犯罪結果只是行為人預見到的而非追求的副產品。”四、故意殺人罪的一些重點問題
1.正當防衛不是故意殺人,尤其注意刑法第20條的無限防衛權。
2.競技比賽中的事故一般只要不是故意傷害對方造成對方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更不能按故意殺人罪,但是在拳擊、武術等比賽中一方已經喪失競技能力,另一方繼續施暴,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區分不道德行為和其他較輕的犯罪,鄰里因為日常小事爭吵,一方小氣想不開自殺的,不能認為另一方故意殺人,即使有侮辱、誹謗行為的,也只能按侮辱罪、誹謗罪定罪。
4.區分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死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結果、手段等方面都非常類似,關鍵要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實施的時間、地點以及當事人雙方的關系、事件的起因等方面綜合判斷。
5.故意殺人未遂與故意傷害(重傷)的區分,同4。
6.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分三種情況,在搶劫中為搶劫財物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按搶劫罪加重,在搶劫后怕告發等原因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數罪并罰,搶劫前殺人的,如果是為了搶劫而殺人,按搶劫罪加重,如果包含有其他目的而殺人,數罪并罰。
7.故意殺人罪與強奸罪,強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按強奸罪加重,強奸后為滅口而殺人的,數罪并罰。
8.故意殺人罪與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加重,交通肇事后又殺害被害人的,數罪并罰。
9.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犯罪的區別,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手段殺人的,如果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則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罪構成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罰,一般按相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故意殺人罪處理。注意這里不特定多數人不是按人數的多寡來判斷,而是危害的對象是否特定,即使結果只殺死了一個人,這一個人也可能是不特定的人。
10.故意殺人罪與遺棄罪,看遺棄的時間、地點以及行為方式,例如將孩子遺棄在大街上就可能成立遺棄罪,而將孩子遺棄在荒山野林就可能構成故意殺人。
11.對于自殺類型的殺人犯罪也比較復雜有強迫自殺、誘騙自殺、幫助自殺、教唆自殺、相約自殺等,一般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行為上有實行行為或幫助行為的,都成立故意殺人罪,只不過根據具體情況量刑不同。
12.故意殺人中的情節較輕一般指義憤殺人、激憤殺人、大義滅親、被害人請求等,最輕可以判到三年并適用緩刑,這也充分體現了刑法的預防和教育功能,以及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和刑罰的國家專門機關的壟斷性。13.一罪與數罪的劃分標準,理論上有“行為說”、“法益說”“犯意說”和“構成要件個數說”通說采用構成要件個數說,注意故意殺人罪經常會聯系到想象競合犯、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的概念,要注意把握。
14.對故意殺人罪量刑的標準:從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后的悔罪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五、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形態(僅存在于直接故意)
1.既遂,理論上有“既遂結果說”、“既遂目的說”和“既遂要件說”,我國通說采用既遂要件說,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結果,就是故意殺人既遂,所以故意殺人罪是結果犯,被害人沒有死亡的就不是既遂。
2.預備,注意犯意表示不是犯罪預備。殺人行為著手前的準備工具,尋找被害人等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預備,但是一旦著手,則不可能再成立犯罪預備,這里的著手根據不同的殺人方式有不同的含義,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例如槍殺的著手就是舉槍欲射,刀殺的著手就是舉刀欲砍,毒殺的著手就是投毒完成等。
3.未遂,犯罪著手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被害人沒有死亡,是未遂,造成未遂的原因可能是客觀障礙,也可能是行為人自身的經驗、技術、能力不夠,還可能是認識錯誤。
4.中止,預備階段或實行階段(著手以后既遂以前),以為主觀原因自動放棄犯罪并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中止比較復雜,參見其他有關內容。
什么是故意殺人罪
〔釋義〕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這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嚴重的犯罪。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法〔1999〕217號)
(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效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20法釋〔1999〕18號)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于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實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說明〕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這是區別于其他各種犯罪的本質特征。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這種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個別的表現為不作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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