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與拘役的區別如下:
1、管制與拘役的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2、管制與拘役的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3、管制與拘役的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于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管制與拘役的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5、管制與拘役的嚴厲程度不同:管制是相對自由刑,不屬于拘禁刑,拘役是絕對自由刑,屬于拘禁刑;
6、管制與拘役的執行場所不同:管制是在社會上執行,拘役是在特定的拘禁場所執行;
7、管制與拘役的折抵刑期不同:在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處拘役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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