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少包括兩項獨立來源的證據
1、形成證據鏈的證據至少為兩項,那么這兩項以上證據的來源是否必須為獨立來源的呢?北京大學法學院陳瑞華教授認為印證“主要指兩個以上具有獨立信息來源的證據,對各自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作出的驗證。”
2、如果兩項證據不是通過獨立來源獲得的,即一項證據是根據另一項證據提供的信息線索發現的,那么這兩項證據之間必然會具有內在聯系且具有共同的指向,能夠相互印證,否則無法根據一項證據發現另一項證據。
3、來源不具有獨立性的證據不能為彼此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支撐,其真實性存在疑問,需要與其他通過獨立來源獲得的證據印證才能確認其真實性和證明力。故而構成證據鏈的證據必須至少有兩項獨立來源獲得證據,才能認定案件事實。
二、證據鏈中至少有一項核心證據
1、構成證據鏈的證據為兩項以上的證據,其中有些證據包含的事實信息距離案件待證事實很近,對案件待證事實的證明力較強;有些證據蘊含的事實信息與案件待證事實相距甚遠,對案件待證事實的證明力較弱。
2、刑事訴訟涉及對被告人財產、自由甚至生命的剝奪,一旦錯判或誤判對被告人造成嚴重的損害,為防止誤判或錯判需要設置嚴格的證明標準。因此證據鏈中至少要有一項證明力強的核心證據,否則即使非核心證據數量很多,也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不能認定案件事實。
三、出現“反印證”應以新印證消除
1、如果綜合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判斷,發現矛盾或疑點即出現“反印證”現象的,應當提供新的證據印證以消除矛盾或疑點。在審查判斷證據是否印證,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時,不能僅僅片面重視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應當綜合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審查判斷。
2、如果發現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或疑點的,應當通過增加新的印證消除矛盾或疑點。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片面重視控方提交的證明被告人有罪證據的相互印證,而忽視辯護方提交的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這種傾向容易導致案件的錯判或誤判,造成冤假錯案,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證據鏈的要求:
一、證據鏈中的證據必須適格
1、所謂適格就是要求證據必須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證據必須滿足:1.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并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2.證據沒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證據形式和取證方式。
二、所形成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
1、證明對象作為證明的最初環節,指的是證明活動中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主要指的是有關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的事實。刑事訴訟法第50條和第227條分別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明對象中的實體要件事實和程序要件事實。
2、證明對象的實體要件事實包括:
(1)被指控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一般認為包括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觀方面。
(2)與認定犯罪行為輕重相關的各種量刑情節事實。
(3)排除行為違法性、可罰性和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
三、證據鏈之中的證據必須能夠相互印證 排除合理懷疑
1、證據相互印證就是在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為了判斷證據的真偽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將某一證據與案件其他證據進行比對、檢驗,考察證據之間的協調性、一致性,進而證明案件事實的活動。
2、無論是控訴方提供的控訴證據還是辯護方提供的辯護證據,法官在采納某一證據以及根據全案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注重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證據必須得到與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證據的印證性支持,全案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應一致性地證明案件事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據鏈
完整的證據鏈沒有六要素,只有三個要素:一是有適格的證據;二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三是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以外,同時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的三項條件,其中第三項條件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也就意味著全案證據之間必須形成一個不相矛盾、能夠相互印證且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鏈。
證據鏈六個規則:
1、庭前證據交換規則。是指開庭審理前由法院組織當事人就相互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出示給對方,并由對方發表認可或不認可的意見。
2、最佳證據規則。
3、查證程序規則。具有關聯性、合法性以及真實性。
4、排除規則。
5、傳聞規則。
6、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某一證據存在證據資格或者證據形式上的瑕疵,不能單獨認定為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證。
法律是需要完整的證據鏈的。首先我們要知道什么是證據鏈,證據鏈是指在證據與被證實之間建立連接關系,相互間一次傳遞相關的聯系的若干證據的組合。我們需要知道的是,證據鏈必須要在多個證明同時存在的情形下才能被適用,如果在單獨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被證事實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證據鏈,然后證據之間要互相具有聯系。
目前我國刑法的要求是各類證據要能夠證明犯罪事實,比如犯罪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作案人、作案的方式、作案犯罪造成的結果。這樣才能視作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如果沒有直接犯罪證據證明犯罪人的行為,可以采用間接證據。不過間接證據要能夠互相印證,并且要排除其他的合法性懷疑,要全面證明犯罪人的各個犯罪要素,這樣犯罪罪名才能成立。
證據鏈的構成至少包括三個方面的要求,第一個是要有適格的證據;第二個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第三個是證據要互相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的懷疑。當然,完整的證據鏈并不是指證明所有事實的證據都要出現,而是指證據鏈能夠證明犯罪構成的證據應該構成一個完整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鏈。所以法律是需要完整的證據鏈的。
尤其是在打官司中證據鏈尤其的重要。要想法官支持你的訴求,就必須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你的觀點。因此,如果想要通過法律途徑來成功維權,最重要的是充分的證據,而且提供的證據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有勝訴的可能。由于每個案件中的違法行為與證據都不盡相同,證據鏈也沒有固定的模板,只要證據充分、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使每一個程序收集的證據完整并且互相之間不矛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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