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條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拘留的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執(zhí)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zhí)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zhí)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xié)助公安機關執(zhí)行。
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zhí)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zhí)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決定拘留的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的目的是查清事實,防止錯拘。同時也可以及時收集證據(jù),查明其他同案犯,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需要什么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決定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現(xiàn)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發(fā)現(xiàn)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到的人指認犯罪的;(3)在周圍或住所發(fā)現(xiàn)犯罪證據(jù);(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逃跑的;(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或串供的;(6)不說真實姓名、地址、身份不明;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等重大嫌疑。此外,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拘留下列兩種情形:(一)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逃跑的;(二)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的可能。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所以刑事拘留一般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拘留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其次,有法定緊急情況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搜查證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執(zhí)行逮捕、拘留時,遇有緊急情況,可以不用搜查證進行搜查。
刑事拘留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是:
(1)公安機關適用的刑事拘留條件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fā)生下列情況,可以對嫌疑人先行拘留。一是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是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是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是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是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是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是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檢察院適用的刑事拘留條件一是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是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刑事拘留的決定權,法院沒有刑事拘留的決定權,但是法院可以決定采取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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