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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73條第二款不需要判處刑罰和可以免除刑罰的區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4-19 22:30:14

免于刑事處罰是什么意思?

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因為自首或其他法定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
在修訂前的刑法中免于刑事處罰稱做免予刑事處分。
指嫌疑人構成犯罪,但由于某種法定原因,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無罪,釋放

刑訴法173條第二款不需要判處刑罰和可以免除刑罰的區別是什么?

第二款是關于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的情形的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其中“不需要判處刑罰”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即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免除刑罰”則是指刑法各種法定免除刑罰的規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規定中關于免除處罰的規定。

必須著重指出的是,本款所說的“犯罪情節輕微”中關于犯罪的認定,只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工作中的認識,而不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從法律意義上講,被決定不起訴的人是作為無罪處理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款是關于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的情形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其中“不需要判處刑罰”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即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免除刑罰”則是指刑法各種法定免除刑罰的規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規定中關于免除處罰的規定。必須著重指出的是,本款所說的“犯罪情節輕微”中關于犯罪的認定,只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工作中的認識,而不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從法律意義上講,被決定不起訴的人是作為無罪處理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免于刑事處罰和無罪的區別?

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如上所述,免予刑事處罰所依據的是《刑法》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罪判決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一個是實體法,一個為程序法。

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從《刑法》第三十七條我們可以知道,免予刑事處罰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二是不需要判處刑罰。只有當兩個條件同時符合時,才能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構成犯罪為前提,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概括性條件的隨法選擇。法律規定應當免除刑罰的,必須判決免除刑罰.  ,簡言之,免于刑事處罰,是有罪而免罰,仍然構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說就是有犯罪前科。

免予刑事處罰是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因為自首或其他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而無罪判決的法律后果是:當嫌疑人被羈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無罪,當然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不受刑事處罰。

擴展資料:

無罪和免除刑罰判決執行是法院對被告人作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的執行活動。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或免除刑事處罰的,在宣告后由法院立即執行。如果對被告人已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取消。如果被告人在押,法院應當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交羈押機關,立即釋放被告,并發給釋放證明,做好善后工作。

參考資料:免于刑事處罰-百度百科無罪和免除刑罰判決執行_百度百科

免于刑事處罰和無罪區別:

1、有無罪名不同。

一者為有罪但無刑事處罰,二者為根本無罪。

2、有無處罰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而無罪,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不構成犯罪,無處罰。

3、有無案底不同。

免于刑事處罰仍構成刑事犯罪,會保留案底。無罪,當然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也就不用保留案底了。

《刑法》

第三十七條

免予刑事處罰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二是不需要判處刑罰。只有當兩個條件同時符合時,才能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即當法律規定為無罪的和證據不足的應當作無罪判決。

擴展資料:

罪和免除刑罰判決執行是法院對被告人作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的執行活動。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或免除刑事處罰的,在宣告后由法院立即執行。

如果對被告人已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取消。如果被告人在押,法院應當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交羈押機關,立即釋放被告,并發給釋放證明,做好善后工作。

無效處分部分有效是無效行政處分的治療方法之一種。此理論來自民法。指因一部無效而全部無效的行政處分/如除去該無效部分仍可成立時,其他部分仍屬有效。

這樣做既可維護社會生活的安定,也不致過度損傷行政處分的公定力。此理論以.綜合的行政處分為限,因有綜合的處分,始發生一部有效的問題。單一處分的全體與部分不相分離,無法適用一部有效的理論。

免于刑事處罰和無罪的區別:

一、兩者所依據的法律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所依據的是《刑法》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罪判決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二、兩者的所適用的條件不同

《刑法》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罰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二是不需要判處刑罰。只有當兩個條件同時符合時,才能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即當法律規定為無罪的和證據不足的應當作無罪判決。

三、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免于刑事處罰仍構成刑事犯罪,會保留案底。

無罪判決的法律后果是:當嫌疑人被羈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無罪,當然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不受刑事處罰。

擴展資料 

刑事處罰案例

廣州市市科信局原處長張實獲刑5年9個月

新快報記者 黃瓊

在職期間借科研項目審批受賄67.9萬,7名行賄人中包括兩名中山大學教授

廣州市科信局原局長謝學寧違規被查后,廣州市科技系統腐敗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去年底,該局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處原處長張實被控受賄近68萬元在越秀區法院公開受審,7名行賄人中有兩名來自中山大學的教授,共“進貢”25萬余元。記者昨日獲悉,越秀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實構成受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

兩中大教授進貢25萬

經查,張實1995年博士畢業后即進入當時的廣州科委工作,2003年后先后擔任廣州市科技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處處長。

據指控,2003年至2013年間,張實在任職期間,利用其負責廣州市高新技術科研項目申報、評比、驗收廣州市科技與信息化扶持項目申請審批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7名行賄者賄送的人民幣67.9萬元,為他們在申報廣州市相關科研項目中提供幫助。

投案自首并退繳贓款

此前庭審中,張實對于指控均供認不諱,其供述稱,在他擔任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處長時,涉案企業都是和科信局有業務往來的高科技企業,“企業申報的項目都是和高科技有關的,我提供幫助讓這些企業獲得立項,企業就能獲得資金支持。”

2013年4月底,張實在市紀委人員的陪同下,到廣州市檢察院投案自首。開庭前一日,張實的家屬陸續向越秀區檢察院和越秀區法院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指控事實,認為張實構成受賄罪,但其積極退贓且如實供述,可以從輕判處,遂作出如上判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處罰

免于刑事處罰和無罪的區別:

一、兩者所依據的法律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所依據的是《刑法》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罪判決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二、兩者的所適用的條件不同

《刑法》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罰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二是不需要判處刑罰。只有當兩個條件同時符合時,才能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即當法律規定為無罪的和證據不足的應當作無罪判決。

三、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免于刑事處罰仍構成刑事犯罪,會保留案底。

無罪判決的法律后果是:當嫌疑人被羈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無罪,當然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不受刑事處罰。

擴展資料:

關于刑事處罰和無罪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注意:此處是“犯罪情節輕微”,而不是“顯著輕微”),即對雖然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定要求,則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后作出無罪判決的情況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法定無罪,一類是證據不足的無罪。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法》

刑訴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指的的是什么

刑訴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指的的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二條 【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了不起訴的條件、不起訴時扣押、凍結財物的處理和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處理。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結果之一,具有終止訴訟的法律效力。我國法律規定的不起訴包括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兩種。
  法定不起訴,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酌定不起訴,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或者是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不代表被不起訴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專期限的;屬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什么是免于刑事處罰,什么情況下適用

免于刑事處罰是指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或其他 拆遷減輕處罰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有二。

(一) 犯罪情節輕微

“犯罪情節輕微”是概括性的描述,而非獨立量刑情節。它從屬于特定條文的具體規定。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據此,如果被告人屬于自首且犯罪較輕,審判人員對此予以認定并決定援引第三十七條給予被告人非刑罰處理,那么“犯罪情節輕微”即指被告人自首且犯罪較輕這一具體量刑情節。因此,“犯罪情節輕微”是一概括性規定,其具體界定需要案件具體情節存在“免除處罰”的可能性。

(二) 不需要判處刑罰

“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意思是,根據特定案情,被告人的行為在刑法評價上存在免除處罰的可能性。“不需要”意味著需要審判人員根據特定案件主觀認定、選定不判處刑罰。例如,刑法對于防衛過當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審判人員根據防衛人的具體案情,認為選擇適用“免除處罰”較為適當。因此,“不需要判處刑罰”側重強調審判人員的主觀判斷過程。另外,“免予刑事處罰”是“犯罪情節輕微”和“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邏輯結果,但是并非必然結果,因為其只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而非“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與“不需要判處刑罰”不是并列關系,前者是后者的邏輯結果而已。然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條被稱為“相對不起訴”。有學者認為,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實質是指在對犯罪分子免予刑事處罰的同時,還可以予以其他非刑罰的處理方法,與適用相對不起訴的規定并不是同一個意思。無論如何,立法者將“不需要判處刑罰”與“免除處罰”并列是錯誤的。刑法文本的獨立量刑情節只有“免除處罰”的規定而無“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規定。因此,應當將“不需要判處刑罰”予以刪除,或者將該條文修改為“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除處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以保持程序法與實體法的一致。 三、“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現有立法資源

(一)明確規定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

1.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7.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8.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9.第六十七條(自首)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0.第六十八條(立功)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1.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2.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三款:“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3.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款:“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14.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5.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本條屬于援引法定刑,這意味著: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6.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7.第三百九十二條(介紹賄賂罪)第二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文本明確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比較有限。如果對刑法文本進行統計,我們會發現,“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略少于“可以減輕處罰”的規定。更何況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還規定了“酌定減輕處罰”制度,這使得“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資源顯得大為有限,需要我們從刑法文本本身繼續尋找可資運用的資源。

(二) 默示規定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

本文認為,結合相關條文的表述,下列條文意味著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 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在此,立法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緊接著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前者定罪配刑,后者即屬“免予刑事處罰”而不能理解為不是犯罪。首先,該條第一款項前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這說明“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也是犯罪行為,只是免予刑事處罰而已。其次,“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這一規定,完全符合第三十七條的但書規定:“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因此,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存在“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2.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這意味著: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因此,本條也存在“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3.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隱瞞境外存款罪)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顯然,這里“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也意味著“免予刑事處罰”。

(三)值得探討的幾個條文

刑法文本還有其他若干條文或許值得我們關注,其間或許蘊涵著“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1. 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該二罪位于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其主體原本應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由于第二款的存在,其主體變為普通主體:“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這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如何理解?本文認為,首先,雖然這里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量刑原則,但是應當認為這里的“酌情處罰”屬于法定量刑情節而非酌定量刑情節,因為刑法條文明確規定了“酌情處罰”而非審判人員法外自由裁量。其次,這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就形式而言應當理解為“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但是就內容而言應當理解為“可以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具體而言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應當認為將“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理解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不違反第六十三條有關減輕處罰的特別核準規定。因此,第三百九十八條存在“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2. 第二百四十一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二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本文認為,這里的“可以不追求刑事責任”應當理解為,如果相關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如果不這樣理解,將意味著被告人要么不被追究刑事責任,要么被追究刑事責任且無法得到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除非其有自首、立功等具體量刑情節),這就產生了不追究刑事責任與追究刑事責任之間巨大的差別,是不合適的。因此,應當認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意味著一旦追究刑事責任,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因此,該款存在“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另外,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這些條文的“可以不予追究”、“可以適用本法”、“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等表述也暗含了“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尤其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但是,這些經推導得出的結論和條文對于“可以免除處罰”的適用而言,資源仍然十分有限,需要尋求更為強有力的制度擴大適用“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使之與“減輕處罰”的運用大致相當而不至于過分懸殊。
答:抄免于刑事處罰是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處罰的犯罪分子的一種處理方式。免于刑事處罰針對的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沒有產生比較嚴重的危害的犯罪行為,如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工具,被脅迫參與犯罪,正當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中止行為等,都可以采用免于刑事處罰的處理方式,采用免于刑事處罰的處理方式,必須依刑法犯罪和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確定。免于刑事處罰,是刑法認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這里說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還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序,只是被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不能認為是犯罪;情節輕微是受刑罰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只是情節輕微,對社會的危害不大,但其行為已超越違法的程序,構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規定,這種犯罪行為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對于免除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刑事案件的不同情況,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處罰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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