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自訴案件有哪些類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刑事自訴案件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等。
糾紛自訴案件與刑事自訴案件有什么不同?
一.自訴案件受理的條件
自訴案件的特點是先起訴、后立案。自訴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的受理和審查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對于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如果掌握過寬,則可能使大量一般糾紛涌入刑事訴訟程序,發生濫用自訴程序的情況并招致各種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過嚴,就會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刑事控告權,造成告狀無門以至于激化矛盾。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第六規定的案件;
(二)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或者口頭告訴后,盡快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對于立案受理的自訴案件應即進行進一步審查。對自訴案件的審查不同于對公訴案件的審查,它不僅涉及到程序性問題而且還涉及到犯罪事實和證據等實體問題,其目的在于既保障起訴權又防止濫用起訴權,以決定是否需要開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判。
二.哪些刑事自訴案件法院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規定,刑事自訴 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屬于自訴案件范圍的;自訴人撤訴后, 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民事案件結案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自訴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的對稱。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中國的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一般傷害案、公然侮辱、誹謗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軍婚案、虐待案、遺棄案等。
中國古代一向允許被害人及其親屬直接向官府起訴。近代有了明確的自訴規定。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28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的范圍只限于初級法院管轄的直接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和告訴乃論的犯罪。
1935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則擴大了自訴范圍,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以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擴展資料:
自訴案件的分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于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
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自訴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三項
刑事自訴案件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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