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后派出所可以抓人嗎
1、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3、對于詐騙罪,立案之后公安機關是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其進行刑事拘留,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該依法逮捕
除非出現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殊情形
不然沒有檢察院批準,公安部門不能隨意逮捕
派出所立案后多久抓人
派出所立案后多久抓人派出所立案后多久抓人派出所出勤抓人是隨時都可以,但是不能進行逮捕證,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逮捕書的;如果在沒有出示逮捕證的情況下,只能被拘留24小時,超時必須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展資料
一般立案標準:
(一)盜竊案
個人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均立為刑事案件;慣犯作案或一個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
(二)搶劫案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三)詐騙案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立為刑事案件。
(四)敲詐勒索案
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還的,立為刑事案件。
(六)搶奪案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派出所出勤抓人是隨時都可以,但是不能進行逮捕證,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逮捕書的;如果在沒有出示逮捕證的情況下,只能被拘留24小時,超時必須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展資料:
派出所立案程序:
1、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目擊者等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4、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派出所立案后多久抓人,并不是可以確定,首先要有抓人的理由。
其次,派出所出勤抓人是隨時都可以,但是不能進行逮捕證,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逮捕書的。
如果在沒有出示逮捕證的情況下,只能被拘留24小時,超時必須釋放。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派出所一旦立案,什么時候抓人
派出所立案后多久抓人,并不是可以確定,首先要有抓人的理由。
其次,派出所出勤抓人是隨時都可以,但是不能進行逮捕證,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逮捕書的。
如果在沒有出示逮捕證的情況下,只能被拘留24小時,超時必須釋放。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您好,派出所出勤抓人是隨時都可以,但是不能進行逮捕證,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逮捕書的;如果在沒有出示逮捕證的情況下,只能被拘留24小時,超時必須釋放。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果是普通的民事治安案件,是可以先走調節的,當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因起訴證據不足或者案件性質不惡劣而被保釋,這種情況是有可能的。
更正幾個誤區:
1.鑒定書是一種證明,在法律上是一種行政許可和確認,只要相關部門根據程序出具鑒定或證明,就是對其證明標的的一種行政確認,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是想推翻舊推翻的
2.不抓人不代表不監控,我說了 普通治安案件是可以保釋的
3.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4.至于鑒定結論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取決于鑒定機構、程序、法律依據,是客觀的而不是主觀的,。在起訴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機構鑒定或者自行找有相關的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即可
解決:
1.向派出所提出復議關
2.向法院提起訴訟
3.向上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反映
如果是普通的民事治安案件,是可以先走調節的,當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因起訴證據不足或者案件性質不惡劣而被保釋,這種情況是有可能的。 更正幾個誤區: 1.鑒定書是一種證明,在法律上是一種行政許可和確認,只要相關部門根據程序出具鑒定或證明,就是對其證明標的的一種行政確認,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是想推翻舊推翻的 2.不抓人不代表不監控,我說了 普通治安案件是可以保釋的 3.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4.至于鑒定結論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取決于鑒定機構、程序、法律依據,是客觀的而不是主觀的,。在起訴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機構鑒定或者自行找有相關的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即可 解決: 1.向派出所提出復議關 2.向法院提起訴訟 3.向上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反
您
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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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進行逮捕證
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逮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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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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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能
拘留24
超
必須釋放
律依據:
《刑事訴訟
》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
拘留
認
需要逮捕
應
拘留
三
內
提請
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特殊情況
提請審查批準
間
延
至四
于流竄作案、
作案、結伙作案
重
嫌疑
提請審查批準
間
延
至三十
民檢察院應
自接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
七
內
作
批準逮捕或者
批準逮捕
決定
民檢察院
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應
接
通知
立即釋放
并且
執行情況及
通知
民檢察院
于需要繼續偵查
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
依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證據確鑿,派出所立案后,多久抓人
法律規定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派出所出勤抓人是隨時都可以,但是不能進行逮捕證,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逮捕書的;如果在沒有出示逮捕證的情況下,只能被拘留24小時,超時必須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展資料
一般立案標準:
(一)盜竊案
個人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均立為刑事案件;慣犯作案或一個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
(二)搶劫案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三)詐騙案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立為刑事案件。
(四)敲詐勒索案
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還的,立為刑事案件。
(六)搶奪案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如果是普通的民事治安案件,是可以先走調節的,當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因起訴證據不足或者案件性質不惡劣而被保釋,這種情況是有可能的。
更正幾個誤區:
1.鑒定書是一種證明,在法律上是一種行政許可和確認,只要相關部門根據程序出具鑒定或證明,就是對其證明標的的一種行政確認,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是想推翻舊推翻的
2.不抓人不代表不監控,我說了 普通治安案件是可以保釋的
3.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4.至于鑒定結論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取決于鑒定機構、程序、法律依據,是客觀的而不是主觀的,。在起訴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機構鑒定或者自行找有相關的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即可
解決:
1.向派出所提出復議關
2.向法院提起訴訟
3.向上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反映
看你的關系和被抓人的關系 金錢權利關系社會 你若有權有錢有勢 他們就是你養的一群狗 若反過來他們就是被抓人養的 若都無錢無勢 那就要看他們的心情了
既然已經立案偵查,抓人是很快的,如果找不到公安會掛網上追逃的,直到抓到嫌疑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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