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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傳銷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1-14 07:51:00

七傳銷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您好,
刑法修正案七傳銷罪的規定
1、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
2、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綁架、非法拘禁、虐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最并罰。
3、如果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來由工商部門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4、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09年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5、組織、領導傳銷罪
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6、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求刑法修正案7解讀。

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增加了“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罪”的概括性規定  我國刑法分則在走私罪一節中對走私犯罪按走私對象的不同分別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走私淫穢物品和走私普通應稅貨物、物品作了規定。在第一百五十一條中對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作了具體列舉,規定了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犯罪。  海關在查禁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緝私活動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近年來我國古生物化石濫挖、濫采、販賣情況趨于突出,走私外流情況也日益嚴重,這導致我國失去大量寶貴的地質遺產,對科學研究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海關辦理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在法律上遇到的難題主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12月《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簡稱《解釋》),將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納入文物范疇進行刑事保護,但對于走私上述兩類化石以外的、有科學研究價值的無脊椎動物、古植物化石的行為很難適用《解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近些年來不法分子走私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大多是冷凍的雞肉、牛肉等凍品)的案件屢有發生,對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經濟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產品系國家禁止進境貨物,屬于非涉稅貨物,通常不能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認定處理。但一旦走私入境,又必須處理,只能對此類案件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認定,以偷逃稅額作為認定罪與非罪的標準。計算走私疫區動物及其產品的完稅價格及涉稅額,關系到案件的定性。實踐中,來自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買賣雙方通常為口頭商定,不簽訂書面合同和協議,很難確定其實際成交價格。走私人在境外實際收購價常常較低,海關估價卻只能以同類非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國內銷售價格為基準,又使評估價高于實際成交價格,給緝私執法帶來一定的風險隱患。即便如此,走私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社會危害性遠比走私一般應稅貨物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僅僅以其偷逃稅額的大小區分罪與非罪和量刑,不足以體現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有失公正。  鑒于古植物化石、無脊椎動物化石和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考慮到走私這類貨物、物品雖然其社會危害性沒有走私武器等社會危害性大,但也確需追究刑事責任,只不過在刑罰上可以輕一些;又考慮到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還會不斷有所調整,因此,修正案(七)只對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做了一點修改,以概括式的罪狀表述:“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边@樣,將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二、三款具體列舉以外的其他所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行為都包括進來了。  需要指出的是,應當注意本條規定與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區別,后者主要是針對走私不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普通應稅貨物、物品而言的。 二、修改了第一百八十條,增加了打擊“老鼠倉”犯罪的刑法規定  近年來,基金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大都開展了投資理財業務或者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手中擁有大量客戶資金,將客戶資金投資于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是代客投資理財和客戶資產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這類資產管理機構的一些從業人員,在用客戶資金買入證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貨或者期權合約等金融產品前,以自己名義或假借他人名義或者告知其親屬、朋友、關系戶,先行低價買入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然后用客戶資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賣出牟取暴利。由于這些人戶大多隱秘,“偷食”金融產品上漲盈利,因而被形象地稱為“老鼠倉”。它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市場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嚴重損害客戶投資者的利益和金融行業信譽,也損害從業人員所在單位的利益。  修正案(七)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同時,為嚴厲懲治老鼠倉犯罪,修正案(七)在第一百八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ㄒ唬├鲜髠}的犯罪構成特征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一般來講,資產管理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而在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或者行業協會工作的人員,也有可能因職務便利獲取不屬于內幕消息的未公開信息,建立老鼠倉。因此,修正案(七)將老鼠倉的犯罪主體規定為“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2.行為人實施了“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所謂“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主要是指資產管理機構、代客投資理財機構即將用客戶資金投資購買某個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的決策信息。因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內幕消息”,也未要求必須公開,故稱“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所謂“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不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禁止基金等資產管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從事損害客戶利益的交易等行為,也包括證監會發布的禁止資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從事違背受托義務的交易活動等行為。具體行為主要是指,資產管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在用客戶資金買入證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貨或者期權合約等金融產品前,自己先行買入,或者在賣出前,自己先行賣出等行為。 3.“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指多次建立老鼠倉的;建老鼠倉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或者由于建立老鼠倉對客戶資產造成嚴重損失的等情形。 實際中,老鼠倉犯罪的行為人在自己建倉的同時,常常以直接或者間接方式示意其親朋好友也同時建倉,因此,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列舉的內幕交易罪的具體行為方式中也增加了“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的規定。 (二)應當注意區分老鼠倉犯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與內幕交易罪的區別  一是從信息的內容上看,內幕信息主要是圍繞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如公司的重組計劃、公司高管人員的變動、公司的重大合同、公司的盈利情況等對該公司證券、期貨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按照有關規定應及時向社會公開但還尚未公開的信息;而老鼠倉所利用的信息一般屬于單位內部的商業秘密,屬于“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二是從犯罪行為損害的利益看,內幕交易更多是損害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和股民的合法權益,“老鼠倉”交易更多是損害資產管理機構的客戶的利益。  2.與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區別  老鼠倉行為主要是通過受托管理的客戶資金來承擔更多的市場風險從而減少行為人的自身風險,行為的目的是利用機構即將用客戶資金購買證券、期貨的信息來搶先建倉、提早撤倉從中獲利,主觀上并沒有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目的;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主要是通過資金優勢、信息優勢或者對倒、對敲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成交量,從而達到獲利的目的。因此,老鼠倉無論從目的還是行為上,都無法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3.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區別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單位犯罪,犯罪主體是金融機構,未規定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刑事責任,主要是指金融機構擅自運用客戶資金和受托財產的決策本身與受托義務相違背,因而有可能使管理的客戶資產陷入極大的風險之中;而老鼠倉是一種個人犯罪,犯罪主體是從事資產管理機構的從業人員,資產管理機構做出的投資購買證券、期貨的決策本身并不違背受托義務,不屬于擅自運用受托財產,主要打擊的是資產管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機構內部信息提前建倉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三、將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并作了重大修改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對偷稅罪的構成要件和刑罰作了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上述規定在實踐中遇到了以下問題:(1)偷稅行為表述過于復雜,執法實踐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對構成偷稅罪是要求具備上述所有條件還是只要其中一個條件,尤其“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構成偷稅罪的一種獨立的行為還是一個必備條件?納稅人如果采用條文未列舉的手段偷稅是否構成犯罪?(2)偷稅罪數額標準太低,打擊面過寬,不利于經濟發展和國家稅源的鞏固;移送公安的案件過多,難以承受;而稅務機關不移送,檢察機關又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各地基本未嚴格按照該標準掌握,使這一規定形同虛設。(3)兩個量刑檔次之間出現了兩個空擋。對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但超過十萬元的,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滿十萬元的,應否定罪、如何處罰?(4)目前偷稅罪規定的負作用大。企業如偷稅達到一定數額、比例,不管企業是否積極補交稅款和滯納金,接受罰款,都可將企業老總定罪,結果企業可能慢慢垮了,國家稅收少了稅源;企業破產了,工人下崗需要重新安置,給國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負擔等。  我國刑法所稱“偷稅”,在外國稱為“逃稅”,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我們習慣上把這類行為稱為“偷稅”,主要是傳統上認為:無論公司還是個人,如逃避給國家繳稅,就同小偷到國庫里偷東西一樣。但實際并非如此,納稅是從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給國家,逃稅與“偷”毫不相干。相對于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逃稅在各國都比較常見。我國對經濟犯罪、財產犯罪要求達到一定數額才構成犯罪,而外國則無具體數額的要求,理論上都構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外國也不是一經查出有逃稅行為就定罪,而大多采取區別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別處理方式,即對逃稅行為往往查得嚴,民事罰款重,真正定罪的很少。中外的稅收實踐已經證明,單憑定罪處罰的威懾力并不能有效解決逃稅問題,而加強稅收監管并建立可供社會公眾查閱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記錄檔案,對促使公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能起到更為有效的作用。  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和做法,考慮到打擊逃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同時有利于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積極履行納稅義務,修正案(七)將刑法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薄皩Χ啻螌嵤┣皟煽钚袨椋唇浱幚淼?,按照累計數額計算?!薄坝械谝豢钚袨?,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修正案(七)對偷稅罪作了如下修改:(1)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偷稅”代之以“逃避繳納稅款”,恢復本來之義。(2)對逃稅的手段不再作具體列舉,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稅款可能出現的各種復雜情況。(3)對構成“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經濟生活中,逃稅的情況十分復雜,同樣的逃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額不作具體規定,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作司法解釋并適時調整更為合適。(4)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這是對偷稅罪的最重大修改。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已受行政處罰的”不單是指逃稅人已經收到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主要是行政罰款)決定書,是否已積極繳納了罰款,是判斷逃稅人有無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斷標準。(5)對達到逃稅罪的數額、比例標準不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也作了規定——“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處罰的除外”,體現了對有逃稅行為屢教不改的人從嚴處理的立法思想。因逃避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人又逃稅的,還必須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修正案(七)偷稅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問題,根據刑法總則第十二條規定,對之前發生的行為適用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對修正案(七)頒布前的偷稅犯罪行為還應當追究,但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時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看行為人是否符合修正案(七)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個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應追究;二是看行為人逃避繳納稅款的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數額標準和規定的比例。 四、增加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當前,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的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嚴重。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犯罪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拉人頭”傳銷,欺騙他人發展人員或者交納一定的費用,才能取得入門資格,既沒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務,不存在真實的交易標的,實際上也沒有“經營活動”,難以適用非法經營罪進行打擊,給辦案帶來困難。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  修正案(七)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準確認定傳銷對于正確適用該條文意義重大,因此修正案對傳銷的特征作了比較概括的規定,要仔細把握:(1)“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這是傳銷組織誘騙成員取得傳銷資格常采用的一種引誘方式和必經的程序。(2)“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這是傳銷的組織結構特點。(3)“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這是傳銷組織計酬方式特點。(4)騙取財物——這是傳銷活動的最本質特征。(5)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傳銷活動有多重社會危害。它瓦解了以親情、友情、誠信維系的社會倫理體系,破壞社會穩定基礎;侵犯了公私財產,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引發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社會治安秩序;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修正案(七)將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主體,打擊的重點。對于一般的傳銷參與人員,他們既是違法者,又是受害者,可給予行政處罰和教育。這有利于徹底瓦解、摧毀傳銷組織,打擊范圍也不會過大。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策劃、發起、設立、指揮傳銷組織,或者對傳銷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決策、指揮、協調,在傳銷組織的層級結構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對傳銷組織的正常運轉起關鍵作用的極少數人員。他們既可能直接出面設立和領導傳銷組織的活動,也可能在幕后策劃、指使。針對傳銷組織屬于以騙取財物為目的貪利性犯罪的特點,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了并處罰金刑的規定,即對于構成本罪的,均應處以罰金?!扒楣潎乐亍?,主要應從行為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涉案的財物金額,誘騙、發展參與傳銷人員數量,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數額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情況,傳銷活動影響社會秩序的程度等方面考慮。  辦案中應注意區分拉人頭傳銷與直銷活動中的多層次計酬之間的區別,雖然二者都采用多層次計酬的方式,但有很大不同:一是從是否繳納入門費上看,后者的銷售人員在獲取從業資格時沒有被要求繳納高額入門費,而前者不交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是根本得不到入門資格的。二是從經營對象上看,后者是以銷售產品為導向,商品定價基本合理,且有退貨保障。而前者根本沒有產品銷售,或只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三是從人員的收入來源上,后者主要根據從業人員的銷售業績和獎金,而前者主要取決于發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入會成員的高額入門費。四是從組織存在和維系的條件看,后者的直銷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取決于產品銷售業績和利潤,而前者的傳銷組織則直接取決于是否有新會員以一定倍率不斷加入.
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增加了“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罪”的概括性規定
 我國刑法分則在走私罪一節中對走私犯罪按走私對象的不同分別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走私淫穢物品和走私普通應稅貨物、物品作了規定。在第一百五十一條中對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作了具體列舉,規定了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犯罪。
 海關在查禁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緝私活動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近年來我國古生物化石濫挖、濫采、販賣情況趨于突出,走私外流情況也日益嚴重,這導致我國失去大量寶貴的地質遺產,對科學研究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海關辦理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在法律上遇到的難題主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12月《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簡稱《解釋》),將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納入文物范疇進行刑事保護,但對于走私上述兩類化石以外的、有科學研究價值的無脊椎動物、古植物化石的行為很難適用《解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近些年來不法分子走私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大多是冷凍的雞肉、牛肉等凍品)的案件屢有發生,對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經濟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產品系國家禁止進境貨物,屬于非涉稅貨物,通常不能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認定處理。但一旦走私入境,又必須處理,只能對此類案件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認定,以偷逃稅額作為認定罪與非罪的標準。計算走私疫區動物及其產品的完稅價格及涉稅額,關系到案件的定性。實踐中,來自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買賣雙方通常為口頭商定,不簽訂書面合同和協議,很難確定其實際成交價格。走私人在境外實際收購價常常較低,海關估價卻只能以同類非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國內銷售價格為基準,又使評估價高于實際成交價格,給緝私執法帶來一定的風險隱患。即便如此,走私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社會危害性遠比走私一般應稅貨物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僅僅以其偷逃稅額的大小區分罪與非罪和量刑,不足以體現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有失公正。

新刑法第七部新增補224條69800是不是傳銷

  2009年3月5日 ,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其罪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此罪名是針對全部的傳銷活動設立的,而不是單獨針對69800這一傳銷模式設立的。
  相關條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 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 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二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二四條之一,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你在哪里考察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一、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br />二、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br />三、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br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六、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br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br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br />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br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第三款作為第四款,修改為:“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br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四、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br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有沒有新規定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法釋[2009]1 3號2009年10月14日公布 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51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條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條第2款)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201條(《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 逃稅罪(取消偷稅罪罪名)
  第22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253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253條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2款)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262條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條)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第28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28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第33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第37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第37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第388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老大,是刑法修正案(八)!里面有一些新規定的罪名,就比方說近幾年最熱的醉酒駕車,正對此就有醉酒駕駛的相關罪名,另外還有很多罪名取消了死刑。具體的呢可以查看一下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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