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完畢后還能再追加賠償金額嗎?
當事人對訴訟請求的變更包括增加和減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在一審或二審庭審中要求變更訴訟請求時,一些法官便依照該條款的規定,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為由,當庭口頭裁定予以駁回。這樣不分具體情況,一刀切的處理辦法,有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之嫌。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并不絕對禁止當事人在訴訟期間變更訴訟請求?!蹲C據規定》的上述規定,立法精神在于固定訴訟請求,提高審判效率,但法官不能因此不分青紅皂白,對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出訴訟請求的變更一律不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的規定,原審原告在二審程序中可以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原告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訴,只是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請或反訴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就對新增加的訴請或反訴作出處理,否則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從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看,當事人無論在一審還是二審,同時不受舉證期限是否屆滿的限制,均可以在訴訟期間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并就增加的訴訟請求選擇調解解決。
二、是否準許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變更訴訟請求要因情而異。對于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變更訴訟請求,法官應當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變更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包括但不僅限于:1、當事人撤回訴訟請求的,除損害國家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外,法官應當準許,自無疑義。有疑義的在于原審原告作為被上訴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原審訴訟請求,法院應如何處理?對此有兩種觀點相反的意見。筆者認為,二審法院應對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予以審查,只要不存在違法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都應予以準許,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準許原審原告撤回訴訟請求或起訴。2、當事人增加獨立的新的訴訟請求,又不屬于《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法官經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3、當事人請求減少訴請數額或減輕對方當事人負擔的,法官可以不必要給對方當事人答辯時間,直接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4、當事人對其起訴時提出的利息,請求增加訴訟期間的利息,由于當事人請求保護的債權本金存在利息計算,且利息又依附于債權本金,對訴訟期間新出現的利息部分不應視為超出原訴訟請求。5、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僅是計算標準變化所導致的訴訟標的金額上的增減,且不涉及證據的重新收集,對方當事人也可以當庭答辯,不必重新確定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法官可以對調整的訴訟請求直接開庭審理后作出判決。6、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官認為當事人對其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理解有誤或對民事行為的效力認識不當的,應當向當事人明確說明法院認定的結論和理由、法律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根據法院的要求變更訴訟請求后,需要另行提供證據的,法官應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需要另行提供證據的,逕行作出判決。
舉證期限屆滿后是否準許當事人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的問題,實質上是關于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與提高法院審判效率之間的沖突如何協調的問題,對此,筆者旗幟鮮明地表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優先得到保護。當事人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原則上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申請的,法官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如果準許的,應據實確定是否需重新確定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期或舉證期。
因輕傷,對方以刑事自訴案件相要挾提出巨額的賠償,我該怎么辦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34條,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此外,民事方面還需要賠償醫療費、傷殘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贍養費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
輕傷賠償標準
在輕傷害案件中,法律對傷害賠償的標準并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對于醫療費的問題,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對于誤工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對于護理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對于交通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對于營養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對于殘疾賠償金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
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僅供參考,最好找當地有關律師咨詢一下。
要么私了,要么就等對方起訴,等待法院的民事判決
找個律師把沒依據的地方都給砍掉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方有權提起刑事自訴,但你也可以依法應訴。至于刑事責任及賠償金額,由法院在審理后判決。建議你尋求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縱橫法律網 簡軍律師
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由法院判決賠償數額。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起訴完畢后還能在追加賠償金額嗎
我是3月10號起訴 4月10號開庭, 對方欠我6000, 起訴時我只追加了點通訊費300 沒有算上利息,現在我想在追加點利息,比如說在多少要1000,總共是7300元。請問一下我在開庭當天能要的出嗎?謝謝當事人對訴訟請求的變更包括增加和減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在一審或二審庭審中要求變更訴訟請求時,一些法官便依照該條款的規定,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為由,當庭口頭裁定予以駁回。這樣不分具體情況,一刀切的處理辦法,有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之嫌。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并不絕對禁止當事人在訴訟期間變更訴訟請求。《證據規定》的上述規定,立法精神在于固定訴訟請求,提高審判效率,但法官不能因此不分青紅皂白,對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出訴訟請求的變更一律不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的規定,原審原告在二審程序中可以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原告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訴,只是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請或反訴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就對新增加的訴請或反訴作出處理,否則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從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看,當事人無論在一審還是二審,同時不受舉證期限是否屆滿的限制,均可以在訴訟期間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并就增加的訴訟請求選擇調解解決。
二、是否準許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變更訴訟請求要因情而異。對于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變更訴訟請求,法官應當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變更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包括但不僅限于:1、當事人撤回訴訟請求的,除損害國家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外,法官應當準許,自無疑義。有疑義的在于原審原告作為被上訴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原審訴訟請求,法院應如何處理?對此有兩種觀點相反的意見。筆者認為,二審法院應對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予以審查,只要不存在違法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都應予以準許,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準許原審原告撤回訴訟請求或起訴。2、當事人增加獨立的新的訴訟請求,又不屬于《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法官經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3、當事人請求減少訴請數額或減輕對方當事人負擔的,法官可以不必要給對方當事人答辯時間,直接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4、當事人對其起訴時提出的利息,請求增加訴訟期間的利息,由于當事人請求保護的債權本金存在利息計算,且利息又依附于債權本金,對訴訟期間新出現的利息部分不應視為超出原訴訟請求。5、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僅是計算標準變化所導致的訴訟標的金額上的增減,且不涉及證據的重新收集,對方當事人也可以當庭答辯,不必重新確定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法官可以對調整的訴訟請求直接開庭審理后作出判決。6、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官認為當事人對其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理解有誤或對民事行為的效力認識不當的,應當向當事人明確說明法院認定的結論和理由、法律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根據法院的要求變更訴訟請求后,需要另行提供證據的,法官應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需要另行提供證據的,逕行作出判決。
舉證期限屆滿后是否準許當事人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的問題,實質上是關于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與提高法院審判效率之間的沖突如何協調的問題,對此,筆者旗幟鮮明地表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優先得到保護。當事人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原則上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申請的,法官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如果準許的,應據實確定是否需重新確定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期或舉證期。
在法院判決前,您可以增加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如果是簡易程序,可以嘗試。
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自訴案件,法院收取那些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
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條國家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適用本辦法。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本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訴訟費用交納上實行差別對待的,按照對等原則處理。
第二章訴訟費用交納范圍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ㄒ唬┌讣芾碣M;
?。ǘ┥暾堎M;
?。ㄈ┳C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ㄒ唬┑谝粚彴讣芾碣M;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ㄒ唬┊斒氯擞行碌淖C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ㄒ唬┥暾垐绦腥嗣穹ㄔ喊l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ǘ┥暾埍H胧?;
(三)申請支付令;
?。ㄋ模┥暾埞敬吒?;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暾埰飘a;
?。ㄆ撸┥暾埡J聫娭屏睢⒐餐p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ò耍┥暾埑姓J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ㄒ唬┴敭a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ǘ┓秦敭a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ㄒ唬┮婪ㄏ蛉嗣穹ㄔ荷暾垐绦腥嗣穹ㄔ喊l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ㄈ┮婪ㄉ暾堉Ц读畹?,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ㄎ澹┥暾埑蜂N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ㄆ撸┖J掳讣纳暾堎M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四章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斒氯嗽黾釉V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第二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五章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第三十七條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第三十九條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
?。ㄒ唬┰V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ǘ┰V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ㄋ模┥暾堅O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ㄎ澹┰O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條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四十一條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二條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ㄒ唬埣踩藷o固定生活來源的;
?。ǘ┳匪髻狆B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ㄈ┳畹蜕畋U蠈ο蟆⑥r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ㄋ模┮蛞娏x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ㄎ澹┐_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ㄒ唬┮蜃匀粸暮Φ炔豢煽沽υ斐缮罾щy,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ǘ儆趪乙幎ǖ膬灀?、安置對象的;
?。ㄈ┥鐣@麢C構和救助管理站;
?。ㄋ模┐_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ㄒ唬┳匪魃鐣kU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ㄈ┱诮邮苡嘘P部門法律援助的;
?。ㄋ模┐_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
第五十條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
第七章訴訟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依法應當向當事人退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用繳庫和退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回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不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
第五十三條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亂收費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訴訟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的,依照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換算成人民幣計算交納;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照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換算。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自訴案件屬于刑事案件,不收費。
要看實際的案件情況,如為民事案件,可參考訴訟收費管理辦法。
刑事自訴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內院提起訴容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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