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傳喚政協委員需要什么程序
公安機關傳喚政協委員需要什么程序正常傳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傳喚程序如下:
(一)在公安機關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擴展資料:
關于傳喚程序的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 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第五十三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并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傳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四十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提請逮捕的,應當書面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時候,發現其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暫緩執行,并報告原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如果在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解除,并報告原決定或者批準機關。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執行逮捕的,應當在執行后立即報告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執行拘留、逮捕前,應當向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在執行的同時或者執行以后及時通報。
人大代表能否強制傳喚
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對人大代表的人身權利予以特別保護,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大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也不得對其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代表法》第三十條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人大主席團決定是否許可,大會閉會期間,這一權力則由人大常委會行使。根據上述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委會會議期間,該由誰來許可自然毋庸置疑,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公安、司法機關提請許可的事項往往發生在閉會期間,而且情況大多比較緊急,需要立即作出決定,如不及時作出決定,就會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后果,但是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兩個月才召開一次,要臨時召集常委會組成人員開會是很不現實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曾在1989年就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提出 “逮捕人大代表可否先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準,然后再由人大常委會會議確認”這一問題時答復: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依法必須逮捕,而不能及時召開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可以先由主任會議許可,再由主任會議提請下次會議確認。該答復隨著1992年《代表法》的頒布實施也自然失效。上述答復也只是針對人大代表是現行犯而且必須逮捕的情形,至于不是現行犯而情況又比較緊急必須對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的情形,則未作規定。在當前工作實踐中,各地人大普遍的做法是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許可與否,事后再提請常委會會議確認,這一做法明顯與《代表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不符,換言之,也就是違法的。人大常委會肩負著保障憲法和法律正確實施的神圣職責,但在行使許可權上卻“明知故犯”,實在有損其自身權威和形象。此外,理論上還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性:即常委會主任會議僭越常委會作出的許可與否的決定,在常委會會議上卻未能通過,那又該如何處置呢?現行立法制度存在的疏漏和缺陷,使其已不能完全適應客觀現實的需要。故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法律條款進行修改和完善,明確賦予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處理緊急情況的權力,使其避免常常處于兩難境地。
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報請許可后才能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傳喚人大代表時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報請許可后才能執行
不可以的,因為他們有這個頭銜所以多一層保護。
為什么只有市級人大代表可以傳喚
任何一級的人大代表,都可以依法傳喚。但不得隨意拘傳(使用戒具,強制性)
1、依法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提請逮捕的,應當書面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2、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時候,發現其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暫緩執行,并報告原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如果在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解除,并報告原決定或者批準機關。
3、依法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執行逮捕的,應當在執行后立即報告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
4、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
5、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執行拘留、逮捕前,應當向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在執行的同時或者執行以后及時通報。
對縣級市人大代表的行治安傳喚需要哪些手續
由縣人大常委會做出決議撤銷其人大代表資格后就可以傳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傳喚人大代表時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報請許可后才能執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公安機口頭傳喚人大代表,用許可嗎?
傳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上有明確規定,即通知違法嫌疑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由于傳喚不屬于強制措施,可以不用許可;但是拘傳就應該報人大常委會同意了。
在實際工作中,進行傳喚人大代表還是與人大常委會通個氣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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