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猛欧美激情性xxxx大豆行情,日产精品久久久一区二区,日本欧美v大码在线,av蓝导航精品导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看守所羈押期限是多久???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2-03 15:06:57

看守所放人日期和時間

我有個朋友刑期判決書上是2010年4月11號。請問是10號下午釋放還是11號上午釋放?求各位朋友告訴我一下?不勝感激!!

法律規定,看守所對于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辦理釋放手續時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如果判決書上的刑期是2010年4月11號,則于4月11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其內容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備案;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各部(局)公安局備案。

收押人犯

第四條、看守所必須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書收押人犯。對再審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憑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裁定書》(副本)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第五條、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于收押后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鑒定。

第六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干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第七條、對被收押的人犯,應當告知他依法享有辯護、申訴、檢舉、控告等權利;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可以行使選舉權。同時,還應當告知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規。

第八條、對于男性人犯與女性人犯、成年人犯與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應當分別關押。對初犯與累犯,有條件的也應當分別關押。

第九條、人犯入所后應當拍攝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連同底片歸入人犯檔案。

第十條、看守所人犯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收押憑證、《收押人犯登記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檢查表》、《財物保管登記表》、《換押證》、羈押期間的表現和疾病治療情況記錄、出所憑證等。

第十一條、辦案機關需要將羈押人犯移送另一機關管轄時,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在《換押證》上加蓋公章,注明承接時間后,及時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憑該《換押證》辦理被羈押人犯的換押手續,并立即開具回執退回移送機關。

第十二條、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羈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對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報送《人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報告書》,同時抄送辦案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看守所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時應當發給釋放證明書:

1、拘留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2、逮捕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3、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4、經人民法院審判后宣告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5、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第五十三條、對于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移送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執行緩刑的、判處管制的、轉送外地審查的、臨時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別依照規定,辦理出所手續,并應將人犯在羈押期間的表現形成書面材料隨案移交。

第五十四條、看守所在被羈押人出所的時候,要進行出所登記,在《收押人犯登記表》里寫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被羈押人出所時,當面點清發還代為保存的財物,由本人在《財物保管登記表》(存根)上簽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財物保管登記表》。

第五十五條、對出所的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防止給其他在押人犯帶出信件和物品。

參考資料:看守所條例-百度百科



法律規定,看守所對于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辦理釋放手續時依據人民法院的版判決書。如果判決書上的權刑期是2010年4月11號,則于4月11日釋放。

《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九條:

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即法院宣告緩刑以后,必須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法院決定后,應無條件的辦理釋放手續,發給釋放證明。最遲當日24時之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就可以離開羈押場所回家。

參考資料:看守所條例-百度百科
準確的事件應該是11號凌晨0點,可能會提前到10號下午出來。
犯罪抄嫌疑人在刑滿之日的最后襲一天早上,由看守所完釋放手續后,警察就會將人釋放看守所羈押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的,看守所會直接給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釋放證》后,讓其自行離開,看守所不會通知家屬去接,也沒有義務通知。一般情況下,釋放罪犯的,家屬之前是可以探視的,會了解其刑期何時期滿。釋放犯罪嫌疑人的,是改變強制措施,案單位、檢察院或者法院會通知家屬。
11號

收到逮捕證后看守所羈押期限多久?

刑事訴訟的羈押期限如下:
1、拘后偵查及報捕。(時限:3天至1個月)
刑事拘留后,要在3天內公安機關要向檢察機關報捕,可延長至7天,案情復雜的,經上級的檢察機關批準后,可延長到30天
2、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時限:7天)
檢察機關在收到報捕材料后,在7天內決定是否批捕,如果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則公安機關要馬上放人。
3、公安機關的捕后偵查。(時限:一般為2個月)
如果檢察機關批捕,案件又會再從檢察機關送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捕后偵查,捕后偵查期為2個月,經上級檢察機關批準,可延長1個月,交通極為不便的地區的重大案件,可再延長2個月。
4、審查起訴。(時限:1個半月)
公安機關在捕后完成偵查后,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要在1個半月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那么公安機關也要馬上放人。(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可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
5、一審。(時限:1個半月)
如果檢察機關向法院起訴,那么法院要在1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
6、二審 (時限:1個半月)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人不服的,可以10天內上訴,檢察機關認為判決不當的,也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訴。不論上訴或抗 訴,二審法院要在1個半月內作出二審判決
你好!
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是2個月,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是1個月,法院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1個月以內。

希望能幫助你
  檢察院逮捕后,案件進入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復雜的內可以延長一個容月,具體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大概三四個月左右到法庭開庭,廣州管東平律師

有關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有哪些

您好!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工作,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逮捕后的羈押期限的規定,對于符合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條件的,或者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及時辦理完審批手續。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防止因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拘留后的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以日計算,執行拘留后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精神病鑒定期限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之日起至收到鑒定結論后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之日止。
第二章 羈押
第五條 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開始時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人員應當向犯罪嫌疑人送達《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關強制措施附卷聯中簽收。犯罪嫌疑人拒絕簽收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在作出批準拘留的決定時,應當在呈請報告上同時注明一日至三日的拘留時間。需要延長一日至四日或者延長至三十日的,應當辦理延長拘留手續。
第七條 偵查人員應當在宣布拘留或者逮捕決定時,將拘留或者逮捕的決定機關、法定羈押起止時間以及羈押處以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八條 偵查人員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其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在羈押期間發現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當的,應當在發現后的十二小時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將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的三日以內,將釋放或者變更的原因及情況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無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將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延長至三十日。
第十條 對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書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逮捕證》,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執行,并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未能執行的,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第十一條 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者逮捕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對于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范圍,應當嚴格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定羈押期限內及時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十三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案件,在逮捕后二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以及依法變更的羈押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釋放犯罪嫌疑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釋放犯罪嫌疑人前辦理完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十二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釋放犯罪嫌疑人前辦理完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因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的,辦案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后的二日以內通知看守所;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應當在查清后的二日以內將偵查羈押期限起止時間通知看守所。
第十七條 對依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辦案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后的二日以內將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法律文書送達看守所,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
第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將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法律文書送達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報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備案。
前款規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種犯罪并將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第十九條 對于因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不計入辦案期限的,辦案部門應當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后的二日以內通知看守所。
辦案部門應當自決定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之日起二日以內將委托鑒定書送達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接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的司法精神病鑒定結論后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辦案部門應當在作出恢復計算羈押期限決定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決定以及剩余的偵查羈押期限通知看守所。
第二十一條 需要提請有關機關協調或者請示上級主管機關的,應當在辦案期限內提請、請示、處理完畢;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未處理完畢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某一犯罪事實一時難以查清的,應當在法定羈押期限內對已查清的罪行移送審查起訴。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已歸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原則,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移送審查起訴。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后決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后,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后或者已經提起公訴后再退回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拒絕。
對人民檢察院因補充偵查需要提出協助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對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或者補充偵查終結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的同時,填寫《換押證》,隨同案件材料移送同級人民檢 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換押證》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到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
第二十六條 案件改變管轄,犯罪嫌疑人羈押地點不變的,原辦案的公安機關和改變管轄后的公安機關均應辦理換押手續。
第二十七條 看守所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延長拘留至三十日的拘留期限屆滿三日前或者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通知辦案部門。
第二十八條 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原《提訊證》停止使用,看守所應當拒絕辦案部門持原《提訊證》提訊犯罪嫌疑人。辦案部門將依法變更偵查羈押期限的法律文書送達看守所,看守所在《提訊證》上注明變更后的羈押期限的,可以繼續使用《提訊證》提訊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九條 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情況實行一人一卡登記制度,記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訴訟階段的變更、法定羈押期限以及變更情況等。有條件的看守所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三章 監督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適用羈押措施的執法監督,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認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糾正違法通知書后的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將糾正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屬于超期羈押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自接到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有關申訴、控告材料轉送駐所檢察室、公安機關執法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部門處理。
駐所檢察員接到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材料后,提出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每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上月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情況。
上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超期羈押的報告后,應當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糾正,并每季度通報下級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情況。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對超期羈押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打擊報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羈押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超期羈押事實的;
(三)超期羈押期間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因受到毆打導致重傷、死亡或者發生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所屬執法部門或者派出機構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造成犯罪嫌疑人在被超期羈押期間自殺或者因受到毆打導致死亡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本級公安機關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應當確定為不達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超期羈押,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法定羈押期限屆滿,未依法辦理變更羈押期限的手續,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超期羈押的時間,是指犯罪嫌疑人實際被羈押的時間扣除法定羈押期限以及依法不計入的羈押期限后的時間。
第四十條 本規定中的辦案部門,是指公安機關內設的負責辦理刑事案件的部門。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執行本規定通知有關單位、人員時,如情況緊急或者距離被通知的有關單位、人員路途較遠,可以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先行通知,再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實施。
備注:本條例生效時間為:2006-05-01,截至2018年仍然有效。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羈押期限

我的一個朋友,因為做中間人介紹做生意,結果款方被騙,款方以詐騙罪報案我朋友由派出所逮捕交由看守所羈押.rn現在朋友家屬要求取保候審.但是公安機關要求退還款方被騙的錢.rn款方報案稱涉案金額為10萬,但實際只有6萬,還有4萬是他們一行人的吃住行的費用.rn我朋友在這個x27案件中得到的分紅為2萬5,案發后已退回2萬1.rn這個貨主,也就是這起詐騙案的主謀,分錢最多的哪個人到現在還沒有抓到.rn我朋友從5月11號羈押在看守所到現在.rn請問:1,這種情況公安機關最長的羈押期限是多久.rn 2,要怎樣才能取保候審?rn 3.如果公安機關在沒有抓到主某的情況下報檢察院會不會批捕?rn 4.如果檢察院批捕的話,涉案金額6W的詐騙案,按我朋友的情況該怎么判?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所以法定最長的逮捕羈押期限為7個月(當然,本案絕對不會羈押達7個月)

  ***********************
  2、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
  3、第六十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所以,被逮捕的可能性很大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是否有規定在看守所中的被拘時間?

我有一朋友在09年1月7日被拘,因涉嫌介紹拉嫖,被刑事拘留。到今日4月3日已經88天了(快3個月了)。我想請問相關各位專家,法律是否有規定在看守所里的最長時間?還是直到確認足夠拉嫖次數的無限期拘留?
拘留最長37天(含檢察院批捕的7天);

逮捕后羈押期限,也就是在看守所里內的最長期限7個月(含多次作容案、流竄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案件),且應經省級檢察院批準。

你朋友涉嫌的可能是組織賣姻,此案需多人配合,涉案人員應不至他一人。建議聘請律師到公安機關了解詳細案情,為你提供更加準確的信息和法律意見。
不同案件都不一樣
不過一般沒關系的
看守所中有檢察院的監察室在
他們現在一般不會多押
多押的話會涉及非法拘禁
凡是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是有證據表明犯罪的嫌疑人,是觸犯了《中華版人民共和國刑權法》的人,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從被拘留之日其3日,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七日,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結伙、多次、或流竄作案的,就要延長至30日,公安機關要在這些時間屆滿前,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或釋放或轉為取保候審檢視居住的決定,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的建議后應當在7日內做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如果逮捕,則由公安機關執行,如不予逮捕則做其他處理,因此一個犯罪嫌疑人只說拘留的話是最長為37天。執行拘留的是看守所,而不是拘留所。
你說的拘留又是拘留所的,那只是一般違法的人,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那么可能是一個行政案件,由公安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對嫌疑人做出的處罰,那么這個期限以決定處罰時確定的時間為準,如之前有傳喚的傳喚一天折抵執行一天,正常的治安案件拘留是15日,特殊情況合并執行不能超過20天,因此,拘留所的拘留最長為20天。
少年犯要根據其具體年齡決定了
羈押最多48小時
拘留最多15天

相關推薦:

取保候審最短多長時間(取保候審最短是多長時間)

孕期裁人賠償(公司裁員孕婦怎么賠償)

車禍賠償收據(車禍賠償有哪些費用需要什么資料)

現在拘留要做哪些檢查(進拘留所要做哪些檢查)

撞死人賠償埋(撞了人千萬不要墊付喪葬費)

主站蜘蛛池模板: 工布江达县| 伊春市| 凯里市| 阳泉市| 赞皇县| 麻栗坡县| 钟山县| 葵青区| 辽宁省| 贡山| 靖西县| 巢湖市| 兰坪| 苍山县| 鄂伦春自治旗| 家居| 洞口县| 喀喇沁旗| 师宗县| 鹰潭市| 巴楚县| 新余市| 西青区| 荆门市| 星座| 婺源县| 靖远县| 湘潭县| 松桃| 建宁县| 河东区| 内乡县| 嘉峪关市| 太湖县| 岑溪市| 麦盖提县| 延庆县| 历史| 陈巴尔虎旗| 南阳市| 叙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