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辯護和代理屬于什么范圍
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 根據(jù) 《刑事訴訟法》40條規(guī)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 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缎淌略V訟法》第33條規(guī)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 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由此可見,兩者都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訴 案件隨時介入。其次,關于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問題,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差別待遇?!缎淌略V訟法》32條、41條 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第3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 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 辯護人。第41條: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32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3 條,對辯護人的范圍作了進一步限制性規(guī)定,同時該解釋的第47條規(guī)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因此,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是相同的。第三,關于辯護人與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問題。答案是非常明確的,兩者都有 權出庭,參加法庭調查與辯論等等。比如《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guī)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 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jīng)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fā)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兩者承擔的訴訟職能的差異則是根本性的差異:《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guī)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 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8條規(guī)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是針對未成年人來說的,當他們的身體,健康,權利受到損害時,由于他們是未成年人,他們不能提起訴訟,此時他們的法定監(jiān)護人就代替他們起訴。法定監(jiān)護人就是父母。
刑事訴訟法中的刑事代理制度 刑事代理與刑事辯護的區(qū)別
刑事訴訟法中的刑事代理制度
刑事代理與刑事辯護的區(qū)別如圖所示,由于代理產(chǎn)生的依據(jù)不同,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為法定代理與委托代理
那么在形式代理與刑事辯護中介入訴訟方式的區(qū)別
刑事代理代理不應只有委托,還應當有法定才是
但是書中的表格和老師給的圖表都是只有基于委托產(chǎn)生的
對此我不是很理解 希望大家為我解答下 謝謝。
你要先理解何為法定何為委托。
刑事訴訟法代理人范圍是什么
訴訟代理人范圍有:(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法律依據(jù)】
1.《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4項、第29條規(guī)定的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沒有第4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本章關于回避的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guī)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屬刑事訴訟法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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