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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刑事審判,行政審判,三者的異同?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24 16:38:44

法院里各個職位的職責是什么?

法院里各個職位的職責:
(一)辦公室
下設秘書科、綜合科、檔案科、辦公自動化科。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有關司法政務;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項事項,承辦經院領導批辦的有關部門轉交的事項,督辦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負責與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負責院文秘、檔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類綜合性材料;負責全市法院計算機網絡、辦公現代化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負責死刑執行的協調工作,撰寫布告。
(二)立案庭
負責市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不服基層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或未經復查、再審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訴前及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并作出裁定,執行財產、證據保全栽定;收轉各類訴訟資料,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審理管轄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訴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審查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而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負責信訪和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三)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案件;審判《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審判一、二審被告人未滿18周歲的刑事案件;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綜
合治理工作;審判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求案件。
(四)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食污賄賂罪、瀆職罪等案件;審理涉外刑事案件;審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人身關系的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案件;審判勞動爭議案件;審判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審理申請承認外
國法院離婚判決和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審判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民事侵權糾紛和農村承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破產等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
的申請。
(七)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及著作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外、涉港澳臺合同和侵權案件,
證券、期貨、票據、公司、股權、破產等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及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辦理相關復議案件;審理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的二審涉外案件;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區域的涉外民事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八)民事審判第四庭
  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外、涉港澳臺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以及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決的案件;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區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辦理相關復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九)民事審判第五庭
  審判一、二審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贈與、租賃、預售、按揭、直接向法院起訴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遷、回遷、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物業管理糾紛案件。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辦理基層人民法院有關請示的案件;辦理相關的復議案件;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負責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十)審判監督庭
  審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上級法院指令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再審的案件3審查不服基層法院確認決定的申訴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負責市法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經基層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基層法院復查、但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檢查評查案件;審查處理院領導、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執行局
  協助省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管理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
  (十一)執行一庭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總體部署,掌握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動態;負責執行局文秘、會議、調研、信訪、檔案等工作;負責執行案件的司法統計;負責執行案件的異議審查,研究答復執行工作中適用法律問題;配合干部管理部門協助管理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十二)執行二庭
  負責執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受委托執行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受理非訴訟案件的申請強制執行;統一調配全市法院執行力量和裝備,統一組織全市法院執行和專項執行行動;處理執行中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

  (十三)執行三庭
  管理本市與外地法院之間委托執行的案件,負責協調本市與外地法院之間、本市法院之間執行爭議案件;負責協調地方各部門及有協助執行義務單位對案件執行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督促、催辦有關執行案件及下級法院久拖未執結的案件;糾正下級法院違法執行和錯誤執行的案件;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執行本院和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提出并組織實施需要提級執行的案件。
(十四)書記員處
  負責本院書記員的管理;負責本院書記員各項工作的統一安排;負責書記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十五)研究室
  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工作和指導下級法院的調研工作;研究、征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就法律適用問題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編輯市法院調研刊物;采集整理歷史資料,組織編纂市法院院志、年鑒等;負責司法統計和法制宣傳工作,指導基層法院的法制宣傳工作。

  (十六)教育培訓處
  研究、制訂全市法院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組織法官在職進修培訓;負責院的普法教育;負責全市法院人員學歷班、課程班的招生和管理事項。

  (十七)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管理院的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院機關有關行政事務管理,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指導下級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管理和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等方面的工作;負責院(含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規劃、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負責對通訊(電臺、電話)、攝影、攝像、錄音等技術設施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司法技術鑒定工作;監督和指導機關服務中心的有關工作。
  下設財務科、裝備料、技術科、司法鑒定科。

  (十八)監察室
  負責紀檢組的具體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查處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負責與司法監督員的聯絡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的接訪工作;檢查、督辦案件。

  政治部
  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管理干部處、組織處、離退休干部管理處。
  (十九)干部處
  負責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計劃生育、出國政審、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組織落實各項組織人事制度;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協助區、縣級市黨委考察協管干部,加強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3組織落實基層法院法官以及其他人員管理的規章制度3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銜工作。

  (二十)組織處(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全市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法院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負責機關黨建工作,指導工、青、婦等群眾組織的工作。

  離退休干部管理處
  貫徹上級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離退休干部學習文件和參加政治活動;負責離退休干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約安排;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干部的喪葬和善后處理事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另外)司法警察支隊(直屬行政單位)
負責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監督下級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工作;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協調轄區內或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負責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押解人犯、開庭審判值庭和參與執行等工作;負責檢查、監督全市法院槍支、彈藥、械具的使用;負責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和防火工作。
  下設警務保衛科、法警一大隊、法警二大隊、法警三大隊。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為人民服務

人們在探索刑事糾紛解決過程中,有哪些明顯特征?

人們在探索刑事糾紛解決過程中應該有一些明顯的特征,但這些明顯特征是讓人非常深奧的,所有人去探究的讓人無法知道的。
審判是國家解決糾紛的一種專門活動,也是一種專門的國家權力。是否有獨立的審判權是判斷一個國家是否為法治國家的試金石。根據現代法治原則,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所謂審判,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由于所要解決的糾紛性質不同,現代審判大致分為刑事審判、民事審判、行政審判三種。刑事審判解決涉嫌犯罪的主體與國家之間刑法上的糾紛;民事審判解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方面的糾紛;行政審判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法律關系方面的糾紛。

刑事審判作為審判的一種,有其特殊的原則、制度和程序。在我國,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于被提交審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
審判是國家解決糾紛的一種專門活動,也是一種專門的國家權力。是否有獨立的審判權是判斷一個國家是否為法治國家的試金石。根據現代法治原則,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所謂審判,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由于所要解決的糾紛性質不同,現代審判大致分為刑事審判、民事審判、行政審判三種。刑事審判解決涉嫌犯罪的主體與國家之間刑法上的糾紛;民事審判解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方面的糾紛;行政審判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法律關系方面的糾紛。
刑事審判作為審判的一種,有其特殊的原則、制度和程序。在我國,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于被提交審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

中級法院的庭長是什么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長級別為:三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法官等級設下列四等十二級: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級、二級;

(三)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四)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中級人民法院職務對應的級別:

院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三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擴展資料

中級人民法院主要職責:

1、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3、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4、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法官等級

1、地級市的中院和直轄市的中院為副廳級,副省級城市中院為正廳級。所以地級市的中院和直轄市的中院庭長為副處級,副省級城市中院庭長為正處級。
2、中級人民法院,中國國一級審判機關,是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區內的地區和自治州,設區的市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地方不同級別不同,最高局級,最低處級
請問是市中級法院還是省中院?不一樣的
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的都有。

我國的三大訴訟法是什么

三大訴訟法是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通俗地講,刑事訴訟是官告民,民事訴訟是民告民,行政訴訟民告官。
一概念:刑事訴訟法是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具體包括偵查機關立案、偵查、采取扣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審判、宣判、執行等程序。 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民事訴訟法是關于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行政訴訟法是關于調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程序法律。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制度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二、三大訴訟法的共同點
(一)三大訴訟活動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刑事審判權、民事審判權、行政審判權都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二)目的相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懲處違法或犯罪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司法活動。
(三)許多基本制度是共有的,包括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原則(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一律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時必須公開),兩審終審制原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辯論原則,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四)證據的主要表現形式相同,如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都需負舉證責任。
三、三大訴訟法的區別
(一)案件性質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罰問題。
(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提起,并互有反訴權;刑事訴訟自訴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
(三)起訴的先行條件不同,行政訴訟要求存在某個行政行為為現行條件;民事訴訟不需要現行條件;刑事訴訟要求被告涉嫌犯罪為前提。
(四)舉證責任不同,行政訴訟就具體行為是否合法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行政爭議的被告應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要承擔敗訴后果”,行政賠償訴訟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則“誰主張,誰舉證”,“民事爭議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權益主張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自己主張成立的,承擔相應的敗訴責任”;刑事訴訟就犯罪構成由檢察機關或自訴人負舉證責任。
(五)是否使用調解不同,行政訴訟除行政賠償訴訟以外不適用調解,法院在訴訟中不得調解當事人雙方爭議,也不得以調解結案;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法院既可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審理,也可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有一些民事案件必須經過調解這一程序;刑事訴訟中的調解主要針對自訴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就定罪量刑問題不適用。
(六)適用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訴訟以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為依據;民事訴訟以民法通則等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依據;刑事訴訟以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為依據。
(七)審理對象及判決不同,行政訴訟主要是法律審,法院審理的重點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權作出維持、撤銷判決、強制履行和有限的變更判決,但通常不對當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直接作出判決;民事訴訟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法院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確認判決、給付判決和變更判決,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刑事訴訟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針對刑事責任的有無分為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及免除刑事責任判決。
(八)判決的執行措施不同,行政訴訟中法律對原告、被告規定不同的執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對部分判決執行強制執行手段;民事訴訟中,判決、裁定的強制執行,全部由法院進行,而且強制執行措施普遍適用于原告、被告;刑事訴訟中,“執行主體分散,執行措施多樣,執行的變更較有特色。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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