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九)》出臺之前對于貪污受賄犯罪,按照“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分別為“ 數額特別巨大 ”、“數額巨大”、“數額較大”分列出刑罰標準。這一標準早在1997年的刑法中便予以確立,18年來都未調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1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已經不算很高。刑法修正案(九)重新調整貪污受賄犯罪的處罰標準,也是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刑法(九)》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有一項顯著變化是刪除貪污數額的具體標準,對貪污數額不再量化規定,只是作了定性規定,如“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分別規定了量刑標準。據報道,全國人大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討論時,兩高也在著手草擬相關解釋,既便于保持刑法的穩定和立法的嚴肅性,也可以使得具體量刑的數額、情形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做出及時調整,更符合司法規律和司法實踐需要。但到目前為止,也沒有發布相關解釋。中華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表示,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涉案金額是重要參考因素,但不能作為唯一因素。“按現行的法律規定,10萬元判十年、100萬元也是十年,很機械,不合理也不夠公平,以后改成既看數額也看情節,就更為公平。”許蘭亭認為,犯罪危害性的大小也不是完全與數額掛鉤,有可能貪污500萬元但情節很嚴重,也有可能貪污1000萬元但情節不太嚴重。以前的標準已跟現實嚴重脫節,過去10萬元就是很高數字,而現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10萬元已經不是很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新調整貪污受賄犯罪的處罰標準,也是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而從近年司法實踐中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來看,也在現行刑法規定的基礎上做出這方面的考慮和調整。也有司法系統人員向南都分析認為,刑法修正案(九)這一規定,具體數額由兩高解釋,既便于保持刑法的穩定和立法的嚴肅性,也可以使得具體量刑的數額、情形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做出及時調整,更符合司法規律和司法實踐需要。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民營企業員工貪污五千元,在法律上,其行為性質為職務侵占罪(不是貪污罪),本罪的刑事立案標準為6萬元。即職務侵占6萬元以下的,不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七十六、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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