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案登記制
立案登記制是我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制度。區別于此前實施的立案審查制,立案登記制之下,法院對于符合形式要件的案件一律應當受理,也即不得在案件受理階段對案件是否符合實質訴訟要件進行審查,只要當事人提供了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就應當受理該案。這一制度改革是為了解決我國“立案難”的現實問題而進行的。
立案登記制度是什么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立案登記制度是民法改革的成果之一,立案登記制度的設立改變了民事訴訟立案難的問題,提高了民事案件的立案效率,是一種利國利民的制度。立案登記制度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減少辦案拖沓的壞現象。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什么是立案審查制度和立案登記制度
立案審查制度: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受理,又稱立案受理或簡稱立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指所有一審、二審和特殊程序等立案,狹義指一審普通程序立案。本狹義的立案審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依據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的制度。
立案登記制度:“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法院無需進行審查,法院應立案登記。法院不得拒收當事人的起訴狀。”
立案登記制度與立案審查制度相比,它擴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圍,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上訪、信訪事件的發生,但使得法院受理的案件暴增,“纏訴”變得更難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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