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廣告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保健食品廣告的基本要求是首先必須遵守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廣告的規定,即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包含虛假信息,也不能提及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廣告中的內容需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一致,不允許進行虛假或夸大宣傳。食品生產商對廣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全責。
為了防止誤導性宣傳,保健食品廣告必須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這一聲明旨在提醒消費者,即使保健食品有輔助作用,也不能替代必要的藥物治療。
保健食品廣告需要通過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獲得廣告批準文件后才能發布。未經審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根據新修訂的廣告法,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包含以下內容:表示功效或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提及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聲稱或暗示廣告商品是保障健康的必需品;與藥品或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或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禁止以介紹健康或養生知識的方式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保健食品廣告除了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上述廣告法的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
在公益廣告中不平利用保健食品進行不正當宣傳,可能觸發眾多法律難題。
首先,違反《廣告法》,構成虛假廣告,相關部門將勒令停播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金;
若情節嚴重,甚至可能吊銷營業執照。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來看,此舉可能構成欺詐,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賠償損失。
此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亦會依法對違規行為進行懲處,如責令整改、警告等。
企業及責任人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保健食品廣告宣傳應嚴格遵守國家規定,以確保公眾合法權益與健康安全。
普通食品宣傳保健功能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保健食品廣告須包括哪些內容
依據相關法律,保健食品告示應避免包含以下內容:
明確或暗示保健品功效、安全、治療疾病等;
暗示產品為健康所需及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對比等;
利用廣告代言人宣傳推薦、證明;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內容。
同時,保健食品需遵守以下原則:
禁止使用醫療術語或與藥品相混淆的詞匯來宣傳療效;
禁止宣揚改善和增進性功能的效果;
廣告中必須顯著展示統一的天藍色標記,平面印刷品廣告中的標記直徑不得低于1厘米;
若縣級以上衛生部抽檢發現問題,會暫停其在轄區內發布廣告,直至原抽檢部門或上級部門再次檢查合格后才能恢復發布;
印刷品廣告必須按照工商部門批準的內容發布,不得擅自更改、增減廣告內容,并需注明審批編號;
保健食品已開始實行備案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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