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后,通常會在24小時至48小時內聯系當事人取證。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因為實際辦案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復雜情況,導致時間有所延遲。
立案后,公安機關會立即對案件進行偵查,包括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在這個過程中,警察會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了解案情并收集證據。
如果案件比較復雜,或者涉及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能會延長,那么警察聯系當事人的時間也可能會相應延后。
因此,雖然警察通常會在立案后盡快聯系當事人,但具體時間還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偵查進展來確定。如果您是當事人或相關人,建議及時與辦案民警保持聯系,以便了解案件的最新進展。
現場處罰案件不立案,直接處理;而立案查處案件則先立案,后調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并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詞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明確調取的證據和提供時限。被調取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被調取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注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需要向有關單位緊急調取證據的,公安機關可以在電話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時,將調取證據通知書連同辦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證復印件通過傳真、互聯網通訊工具等方式送達有關單位。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當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法律分析:警察立案后,會進行偵查活動。偵查活動包括兩部分內容:一、調查取證。二、對現行犯或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第一部分,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具體內容,包括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現場進行勘驗、搜查等等。第二部分,采取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同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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