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概念
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中,明確規定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這是他們人格尊嚴的基本法律保障,禁止任何侮辱和誹謗行為侵害他們的名譽。名譽,本質上,是個人或法人通過品德、才能和信譽在社會中贏得的普遍評價。它反映了一個公民或法人在社會活動中的社會形象和信譽度。
名譽對于個人和法人的社會活動至關重要,它是民事主體參與民事和其它社會活動的基礎。法人的名譽,特別是企業法人,是其長期經營活動中積累的社會信任度,它反映了社會對企業的整體評價,對于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名譽權被視為民事主體的重要人身權利,它受到憲法、刑法和行政法規的高度重視。
我國法律體系不僅確認了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還通過禁止性法律條款,如民法通則第101條,嚴厲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和誹謗行為,以保護這一權利免受侵犯。因此,維護名譽權是法律對個人和法人尊嚴的尊重和保護,也是社會公正和公平的體現。
擴展資料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名譽權有哪些分類
一、什么是名譽權? (一)名譽權的概念: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二)名譽權有哪些分類? 1、公民名譽權 名譽權可分為公民的名譽權和法人的名譽權,公民的名譽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聞報道、書刊雜志在對真人真事進行報道、評論、傳播時都不得與事實不符,而影響公民原有的社會評價。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他人的名譽。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 敗壞他人名譽。 2、法人名譽權 法人的名譽權內容與公民的名譽權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內容有所狹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雜志在對法人進行報道怦論時,必須真實,與事實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散布與法人真實狀況不符的消息,敗壞其名譽。 二、常見 侵犯名譽權 有哪些形式? (一)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布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后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征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存在侮辱、誹謗情節,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二)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后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名譽和名譽權勢有所差別的,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商譽、資歷、功績等方面的評價和總和;而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對于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這是我國法律是不允許的,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
榮譽權和名譽權怎么區別
名譽權和榮譽權都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保護的人身權的重要內容。也是藝術家和文藝工作者被屢屢侵犯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類名譽權官司,更頻繁見諸報端。《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可見,名譽權和榮譽權是一對既相區別又密切聯系的法律概念。兩者之間存在如下聯系: 第一,保護客體具有內在的相通性。名譽權和榮譽權保護的客體分別是民事主體的名譽、榮譽。名譽是指社會公眾對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風、信譽等方面的一般的、總體性的評價。榮譽則是因特定主體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由政府、社會組織授予的一種贊美稱號,如某人被評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長篇小說獲茅盾文學獎等。可見,榮譽和名譽有著密切的聯系,可以把榮譽視為名譽的一種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財產權但都與財產權相關。名譽權和榮譽權屬于人身權中的人格權,它們都與特定的人身不可分離而且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是,它們又可以與一定的財產權發生關聯。如果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損害金。 但是,名譽權與榮譽權畢竟是有本質區別的。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第一,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的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具有普遍性。而榮譽權的主體則不是所有的民事主體,而是依據是否獲得榮譽的事實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有的則不享有,它具有專屬性。 第二,取得和喪失權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從出生時起、法人自其成立時起就開始對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而榮譽權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權利,而必須是有了突出貢獻被有關組織授予某種稱號以后才能產生的一項權利。如果公民的榮譽稱號被合法取消或剝奪,其榮譽權也就喪失了,但名譽權不會喪失。需要說明的是,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并不一定隨著公民的死亡而必然喪失。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死者名譽權是可以得到保護的。最先提出此要求的是天津已故藝人荷花女的母親,她于1987年起訴小說《荷花女》的作者及刊登小說的《今晚報》損害其女兒的名譽權,法院的判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肯定性回答。近幾年來,這方面的案件不斷出現,不久前由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的楊子榮名譽權案也是如此,楊子榮的養子楊克武因電視劇《林海雪原》起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話劇團,認為被告在電視劇中虛構了不少情節,嚴重侵犯了英雄楊子榮的名譽權。3月15日,法院裁定駁回了楊克武的訴求,原因并不是法律不保護死者的名譽權,而是因為法院認定楊克武與楊子榮的收養關系不成立,不是適格的原告。 第三,侵權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是以侮辱、誹謗、報道失實、公布他人隱私等行為損害他人名譽,侵害榮譽權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具體而言,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方式主要體現為誹謗、侮辱、新聞報道失實。例如,去年,歌手韋唯為《韋唯的燃情歲月》一文起訴一家畫報社及作者王學仁侵犯名譽權,原因主要是某畫報未經同意連載了名為《韋唯的燃情歲月》的文章,文章內容主要描述她個人情感生活方面不愿讓人知曉的情況等。如果批評文章反映的問題雖然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或者基本內容失實的,都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學作品使用素材不當也有可能構成此類侵權。創作文學作品時,故意用小說等文學作品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為誹謗。作者使用素材不當,損害生活原型人的名譽權的,構成侵害名譽權。 在實踐中,因名譽權糾紛產生的案件眾多,而榮譽權的訴訟相當少見,原因就是名譽權具有普遍性,侵權方式具有多樣性,而榮譽權具有專屬性,法律明文規定的侵權方式只有剝奪他人榮譽稱號這一種。像2002年于洪東訴今日中國出版社一案被稱為“全國首例榮譽權官司”,于洪東因曾在珍寶島保衛戰表現突出被榮記一等功并多次受國家領導人接見,可是,今日中國出版社在一本標明“戰況紀實、歷史寫真”字樣的書中卻張冠李戴,將于洪東的事跡全寫到戰友馮某頭上,侵害了原告的榮譽權。
名譽權和榮譽權區別
名譽權和榮譽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概念。名譽權是指個人或團體所享有的對其名譽進行維護的權利,涉及的是社會公眾對其的評價和看法。而榮譽權則是指個人或團體因其突出貢獻、成績等所獲得的榮譽進行維護的權利。兩者雖然相似,但存在明顯的區別。
名譽權主要關注的是個人的社會評價和保護公眾眼里的聲譽不受損害。它涉及到個人在社會生活中,他人對其的道德評價、信用評價等方面的權利保護。當這些評價受到不當攻擊或損害時,個人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不受侵犯。這種權利更多地與公眾輿論、社會評價及個人聲譽有關。此外,它也涵蓋了他人對其道德品質的評價、個人隱私保護等更為廣泛的內容。而當不當言論或行為損害了個人的名譽權時,個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等。榮譽權側重于特定的榮譽稱號以及對其的相關利益進行保護。這更多地涉及因其付出而獲得的表彰和尊重等方面,代表著一種肯定性的評價和嘉獎。當獲得榮譽的個人或團體,其榮譽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恢復榮譽并追究相關責任。榮譽權的保護更多地與個人的貢獻、成就等直接相關,它是對個人價值的肯定和尊重的一種體現。這種權利具有更為明確和特定的保護范圍和內容。總的來說,名譽權更多地涉及個人社會評價的維護和公眾眼里的聲譽保障;而榮譽權則更加關注特定的榮譽稱號及與此相關的利益保護。這兩種權利雖然有一定的交叉,但在法律上卻是明確區分并分別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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