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侵權責任糾紛能否協商管轄
侵權責任糾紛能否協商管轄?答案是可以,但這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原被告之間可以協商管轄法院,但選擇的法院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不得隨意選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侵權訴訟管轄權在于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這意味著原被告在協商管轄時,只能在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中進行選擇,以確保糾紛解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協商管轄的目的在于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和便利性,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進行訴訟,可以提高訴訟過程的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在實際操作中,原被告需要充分了解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律環境、審判資源和專業法官等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選擇。同時,協商管轄時應遵循法律程序和規定,確保選擇的法院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因選擇不當而引發新的法律問題。
總之,侵權責任糾紛能否協商管轄?答案是可以,但需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選擇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訴訟,以確保糾紛解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侵權糾紛能不能約定管轄
侵權糾紛不能約定法院管轄,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如果發生侵權行為后,雙方簽訂賠償協議,可以約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明確指出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同樣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這一約定必須遵守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不得違反。因此,侵權糾紛中,約定管轄權是不被允許的,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在實際操作中,要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條款,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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