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職工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費率繳費。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拓展資料: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于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臺相關規定后統一組織實施。
類別
2015年7月2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實行。[1]
特點
1、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于職業2010年全國工傷保險工作座談會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御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于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于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工傷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社保中的“五險”指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不了解社保的用途的可以看看這篇文章:社保的最新解析,到底有什么用途?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給付是由社保局辦理的(工傷保險基金),不是保險公司。 員工發生工傷后,并不是所有的費用全部由社保基金支付,比如治療的藥費,分甲類報銷100%,乙類97%,丙類不予報銷等,那是要企業出了。還有治療期間的工資,肯定要企業負擔了。
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律師解答
意外傷害險和工傷保險區別:意外險的法律基礎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工傷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國家管理職能的實現;保費繳納方式不同,意外險由投保人繳納,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其他。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