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協(xié)商;仲裁;訴訟。此外,對于格式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如果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才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1、協(xié)商:協(xié)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jù)《保險法》及相關法規(guī)、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fā)生爭議時,通過協(xié)商難以達成協(xié)議,根據(jù)申請,可由國家規(guī)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3、 訴訟: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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