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對被告人有沒有影響
立案對個人的影響要區分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犯罪。若是一般的民事訴訟,不會對以后生活產生影響
派出所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告
諸多案件當事人在提出控訴他人之后,往往會擔憂被告方過早得知訟事而導致其轉移財產,或者擔憂被告方知曉時間太過滯后,導致案件無法得以快速解決。
然而,各位無需為此憂慮,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立案之后何時向被告方告知相關信息的事宜。
基于各類案件性質的差異,通知被告方的時間亦有所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案件:
依據法規要求,立案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
實際操作過程中,法院立案工作人員會先行傳喚被告到場,在被告接到通知后,立刻向原告表明,也就是說,法院通常會首先通過電話方式通知被告,若是未能成功接洽,則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以及郵寄送達等方式來傳送訴訟文書,在所有這些送達方法都無法實現時,最后會采取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即利用媒體公告的形式進行傳票的送達,自發布公告那一天開始,歷經六十個自然日后,即被認為是有效送達。
2.行政案件: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立案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遞送給被告。
3.刑事案件: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起訴書副本應在開庭前至少十個自然日內送達被告人。
刑訴法規定公安立案多久通知被告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之后沒有通知被告的義務,如果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人的報案之后就馬上通知了被告,在沒有任何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又不能對被告采取任何強制性的措施,這樣一來等同于給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如果有人通知了被告是涉嫌違法的。
一、刑訴法規定公安立案多久通知被告?
公安立案后不會通知被告的,但會在7天之內及時通知報案人,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又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三、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民事糾紛中法院決定立案之后才會通知被告,既然由公安機關來立案的,那就說明是屬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立案的決定,只需要及時的告知報案人就行了,至于說本案當中的被告人,可能一直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時候才知道罪行已經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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