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立案后下個程序是什么
1. 違法建筑立案是執法部門在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材料后,決定追究法律責任的一種活動。此程序中需要關注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筑。
2. 有權立案查處的行政機關包括:規劃局或規劃委員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城管)以及鄉、鎮人民政府。這些部門分別負責城市和農村的違章建筑查處。
3. 其他部門如國土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無權查處違章建筑。實踐中的做法可能是錯誤的。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應依法處理。
5. 違法建筑一旦立案,當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可強制拆除。
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需要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行政機關應予以公告,并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采取行動,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拆除。
對違章建筑的強拆合法流程是怎樣的
對違章建筑的合法強拆流程是,城鄉規劃局發現違章建筑以后先進行立案調查,調查結束后確認屬于違章建筑的,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相關權利,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自行拆除,城鄉規劃局可以依法強拆。
一、對違章建筑的強拆合法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
2、調查。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3、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哪些建筑是違章建筑?
1、改變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的建筑。
3、臨時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動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經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轉讓村民自用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經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場所用地、公共綠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雖為農村自用宅基地,或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是違反了當地的城市規劃,或者超過了當地政府的規定標準。
8、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建筑物。
三、強拆爭議的律師委托書怎么寫?
委托律師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現委托_______在本人與_______一案中,作為本人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權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委托人: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總的來說,即使是違章建筑,城鄉規劃局其實也沒有權利直接強拆,接到投訴或者城鄉規劃局發現違章建筑的,要先進行立案調查。事實上,對于違反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筑,城鄉規劃局還可以按照工程造價款處一倍以下的罰款,對處罰有爭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違章自助處理流程
違章自助處理流程
一、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二、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三、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等,對其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四、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
五、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六、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大家的生活水平也提高了,漸漸地大家都買了屬于自己的私人汽車,同時隨著汽車數量的增加,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不斷的增加,那么發生的交通事故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交通肇事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
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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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嚴重超載駕駛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
構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后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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