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是通過強制手段來保證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的執法行為,其執行方式主要分為對財產、對人身、對行為三大類。對財產的執行方式有強制劃撥、扣繳、退還、拆除四種方式,對人身的執行方式有強制拘留、傳喚、履行、遣送出境四種方式,對行為的強制方式沒有具體的方式,基本為強制實施執行措施為主要方式。
一、行政強制的執行有哪些實施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作為一種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具體方式必須由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一)對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劃撥;
2.強制扣繳;
3.強行退還;
4.強行拆除。
(二)對人身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拘留;
2.強制傳喚;
3.強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對行為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即強制實施某種行為。這種情況還較為少見。
二、行政強制執行原則
1.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2.依法強制執行原剛:
3.強制執行適當原則;
4.目的實現原則。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2.告誡;
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內容外,還包括以下特別內容:
1.行政機關申請;
2.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查;
3.命令義務人限期履行。
四、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于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為了保障我國法律法規及行政決定的貫徹落實,特定的行政機關會在必要時采取強制的手段來實現執法行為。對財產會采取強制劃撥、強制退還、強制扣繳、強制拆除四種執行方式,對人會采取強制拘留、強制傳喚、強制履行、遣送出境四種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其特點表現為:一是行政性,發生于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二是強制性,基于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三是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征。
國家在執行某些行政舉措時,會在必要時采取強制手段,就是所說的“行政強制執行”。根據情況而定,分為對財物、對人、對具體行為三種情況,而采取不同的手段措施。強制劃撥、扣繳、退還、拆除財產及物品,是針對財物的;強制扣留、傳喚、履行、遣送出境被執行人,是針對人身的;對行為進行強制實施,是針對行為的。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一般來說,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是因為當事人未履行自己的相關責任,并且逃避自己所應該履行的相關責任。而權益方受到了一定的損失,所以向法院提出相關訴訟法,院就會執行強制措施來解決原告所涉及到的相關問題,以此來保證原告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