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勞動者在入職后,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購買相應的保險,那么在出現工傷事故的情況下,勞動者是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的。
一、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發生工傷后賠付怎么辦
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與認定工傷并無直接關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以及認定工傷并不以傷(亡)者是否繳納社會保險為依據。也就是說,無論有沒有簽訂協議,都不影響認定工傷,并且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并簽訂了協議,也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實踐中,這類的爭議案件還不少,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或用人單位要求員工簽訂“自動放棄繳納社保聲明”,然后員工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提出離職,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這類案件審理過程中,除非員工能證明簽署該協議是用人單位脅迫,非本人意愿,不然承諾因個人自身原因不愿繳納社會保險,又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和法院不會支持。
二、其他有關工傷賠償的期限是什么
1、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期限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2、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3、視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一定的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該一定的時間是:48小時內。
4、工傷爭議仲裁申請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5、工傷爭議仲裁裁決期限:受理仲裁申請的45日內,案情復雜的為60日內。
6、勞動者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社保的重要性提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國家也明確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員工主動簽署保證書放棄購買社保也是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那么,員工放棄社保對公司有哪些影響?
員工放棄社保對公司有哪些影響?
【1】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如果員工要求補繳社保,企業100%要補繳。雖然員工自愿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
【3】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甚至還會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員工放棄社保的話就需要承擔上述責任,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本人自愿放棄繳納社保也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用人單位隨時面臨經濟損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業的穩定發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