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我開車道路上正常行駛,迎面一輛電動車逆行占到撞到我的車。電動車主造成擦傷。經報案交警判電動車負本次事故全責,但電動車主仍找我要醫藥費。請問在這次事故中,交警已經判罰電動車車主全責的情況下,對方有權利要我賠償醫藥費嗎?我還需要負責醫藥費嗎?rn謝謝!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周某主張的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及蘇M×××××小型客車的投保情況等予以確認。
另查明,事發后,周某至某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共28天,共產生住院醫療費46329.23元,門診醫療費2362.86元(已剔除統籌支付的38.29元),合計48692.09元。2021年9月16日,泰州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鎖關節脫位等,行手術治療,現左肩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2.建議誤工期限為傷后180日,護理期限為傷后60日,營養期限為30日。周某支出鑒定費21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周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有權獲得相應賠償。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何國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人民財保泰興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周某的損失,應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部分,醫療費中的10%為非醫保用藥,由何國林承擔,其余損失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承擔。
交通事故賠償案例一
1.醫療費,孫某某主張30069.44元,其中29947.44元有醫療文證證明,本院予以認定;其余122元的門診費發票患者姓名非孫某某,本院不予認定。29947.44元中非醫保用藥為776.58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孫某某主張500元(20元/天×25天)。人民財保泰興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3.營養費,孫某某主張1800元(20元/天×90天)。人民財保泰興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該項損失合計32247.44元,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8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8484.26元,合計26484.26元;由翟軍賠償776.58元。
二、傷殘費用賠償項目
1.護理費,孫某某主張9000元(100元/天×90天)。孫某某主張按10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結合其傷情及護理依賴度,本院予以認定,護理期限計算90天,護理費為9000元。
2.誤工費,孫某某主張34230元(163元/天×210天)。孫某某主張按163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不超過其事發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本院予以認定。事發后七個月其單位發放工資18886元,應當予以扣除,孫某某的實際誤工損失為15344元。
3.殘疾賠償金,孫某某主張223449.60元(55862.40元/年×20年×20%)。人民財保泰興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4.精神損害撫慰金,孫某某主張10000元。其因本起事故致殘,造成較大的精神打擊,本院酌定為7000元。
5.交通費,孫某某主張800元。交通費的使用應當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車輛的原則,結合其醫療地點及傷情,本院酌定為600元。
該項損失合計255393.60元,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8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49005.84元,合計229005.84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項目
車輛損失,孫某某主張2190元,有維修費票據及維修清單為證,本院予以認定。
該項損失計2190元,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23.50元,合計2123.50元。
以上三項損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應賠償257613.60元,返還劉榮成1750元后,其尚應賠償孫某某255863.60元;翟軍應賠償孫某某776.58元,奔騰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二次取鋼板賠償案例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2020年4月20日,龔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為避讓顧某停放于非機動車道內的小型客車,與黃某駕駛的的自行車發生碰撞,致龔某、黃某受傷,后龔某經搶救無效于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顧某、龔某分別承擔同等責任,黃某無責任。本起事故造成龔某第一順序繼承人錢某等醫療費等損失1199804.50元。
判決結果:啟東法院認為,交通警察部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程序合法、結論適當,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具有證據的證明效力。根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限額內對錢某等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賠償錢某等損失758602.70元。一審判決送達后,保險公司以事發地段無照明、公安機關認定的事故責任存在瑕疵為由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案情回顧:2017年6月7日21時30分許,民警在對一摩托車駕駛員例行檢查時,發現駕駛員有酒駕嫌疑,遂當場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檢測,測試結果為26mg/100ml.民警在隨后的調查詢問中還發現,駕駛員張某于2017年1月剛剛取得E照準駕資格,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還不滿一年,正處在駕駛實習期。半個小時之后,民警又查獲一起飲酒后駕駛摩托車的違法行為。經了解,駕駛員鄭某40多歲了,好不容易取得E照增駕C1資格,當晚與朋友在路邊飯店聚餐,喝了點酒后心存僥幸駕車離開,沒料到剛上路不久就被民警查獲。僥幸過后,鄭某不僅要為自己飲酒駕駛的交通違法罰款買單,還將接受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嚴厲處罰。法律處罰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以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然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多醉才算醉酒駕駛醉酒是一種在飲酒后已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的狀態,在此種狀態下再進行駕駛是一種極度危險的行為。根據國標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醉酒駕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違章處罰條例》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駕駛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無其他機動車駕駛員代替駕駛、交通違章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偵)查或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序接受處罰等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暫扣機動車:(一)醉酒、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二)無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副證被滯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三)持轉借、挪用、涂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四)駕駛與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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