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工人工傷誰來賠償
勞務分包工人工傷誰來賠償【法律分析】
勞務分包給個人工傷具體的處理方式應當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不同判斷的。比如說,如果在承包的過程當中,勞動者仍然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的,那么應當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工傷責任。承包是指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承包協議,將其單位經營權交由承包人的經營形式,承包實際上是單位經營權的轉移,被承包單位其他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這當然包括有關工傷保險的義務,單位承包給他人之后,該單位依然存在,單位仍然與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就是說,承包僅僅是單位經營管理方式的改變,并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系。這樣單位本身的權利、義務并未有太多改變,只是在實際經營方面有所體現。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工地上出了工傷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法律分析:工地發生工傷事故時,責任劃分需根據具體調查情況來確定。若為工傷,受害者可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若存在雇傭關系,則由雇主負責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若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損害,應與雇主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責任后,可向雇員追償。此處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執行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或其他勞務活動。若雇員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與履行職責相關,也應視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若損害由雇傭關系外的第三人造成,賠償權利人可要求第三人或雇主賠償。雇主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傷,若發包人或分包人明知雇主無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不足,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內的情況,不適用上述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了構成工傷的幾種情形,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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