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員工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會進行賠償。員工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應該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導致合同解除的,都是要強迫員工解除合同的行為,員工可以主張賠償。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被迫解除勞動通知書有賠償嗎
需要進行一定的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一、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會是否會進行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資料提交,否則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缺失一定的積極性,但是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合理的進行規范,否則自己的有關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盡量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員工被迫離職如何賠償
被迫辭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賠償如下: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公司辭退員工流程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被迫辭職,符合本人依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補償,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期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若被單位違法解約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則可按上述標準的二倍獲得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收到員工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1. 當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常需要支付賠償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或克扣、無故拖欠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導致合同解除,員工有權要求賠償。
2.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有權書面通知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給勞動者。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應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照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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