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是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愿意申領的,應在解除或終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超過60日未到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視為本人自愿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應到受理本人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公司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應向社會保險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發放的《失業就業登錄證》和相應的求職證明,
同時,按要求如實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并按月發放。
擴展資料:
1、《就業失業登記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并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2、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個體經營人員,憑該證可申請享受個體經營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憑所錄用人員的證件,也可申請享受企業吸納稅收優惠政策。
另外,憑該證還能免費享受政府指定機構的創業培訓,并獲得創業指導、專家服務等。大學生等創業人員,還可憑此證等材料享受小額擔保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就業失業登記證
辭職后,就業失業登記證需要進行登記失業。《就業失業登記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并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勞動者在個人基本情況(包括戶籍和常住地址情況、學歷情況、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情況)、就業與失業狀態等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相應的信息變更。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對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應當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就業援助卡”部分注明認定日期、認定的援助對象類別。對認定為已不屬于就業援助對象范圍的,應在“就業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業援助對象范圍的日期和原因。
擴展資料
一、離職失業金領取辦法: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三、離職后失業金領取程序:
(一)非本人意愿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二)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三)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60天之內前來辦理。
四、所需資料: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注: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就業失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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