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首先要對員工進行支付相關的賠償。具體賠償根據員工所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來進行確定。如果用人單位有違法的行為的話,需要承擔雙倍的責任,所以需要支付雙倍賠償金。
一、事業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
如果單位違反規定,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來說,只要員工沒有犯重大的錯誤,導致用人單位嚴重損失的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需要承擔支付賠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支付賠償金,雙方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相關的問題。在提起勞動仲裁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明確證據來證明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請問事業單位工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事業單位工亡賠償標準,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當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24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賠償項目包括:
1、喪葬補助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賠償。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賠償。
對于民政系統下屬的殯葬單位,如果員工符合上述視同工傷的條件,單位應依據此標準進行賠償。
事業編制員工辭退如何補償?
事業單位辭退員工后,要按照員工的工作時間支付補償金,員工在單位工作不滿半年的,給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在單位工作半年到一年之間的,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在單位工作一年以上,每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
一、事業編制員工辭退如何補償?
單位給的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勞動合同還在有效期內,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正好到期,用人單位有權不續簽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甲乙雙方都沒有違約,互不支付賠償金。
二、辭退員工需要提前通知嗎?
公司辭退員工一般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三、事業單位編制可以辭退嗎?
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會被辭退,都有明確規定。事業編的工作崗位大多是不會被辭退,它是非常穩定,除非有犯下巨大的錯誤不然是不可能會丟失掉自己的“鐵飯碗”。比如說在工作的時候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三十個工作日的話,就滿足解除合同的條件。
事業單位不可以隨便開除有編制的員工,只有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要開除只能是工作人員出現嚴重的違法違紀情況,予以開除處罰的情況下。
按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補償就行,公司辭退員工并不需要提前通知,只要證明員工有過錯行為就可以,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辭退員工,但是需要給員工相應的賠償,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調崗后依然不能工作的,提前30天通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事業單位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1.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時,將獲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金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規定。
3. 國家機關和享有財政經常性撥款支持的事業單位中,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病,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及參保繳費等,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國務院規定執行。
4. 工傷職工在住院治療期間,其所在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的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若工傷職工需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并經醫療機構證明和報經辦機構同意,其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將由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因公出差的標準予以報銷。
5. 工傷職工因工作受傷或患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時,在停工留薪期內,其原有的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在傷情嚴重或特殊情況下,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也不得超過12個月。
6. 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后,將停止領取原待遇,并根據相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滿后,若工傷職工仍需治療,將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對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7. 工傷賠償標準,亦即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家屬依法應當獲得的經濟補償項目和標準。
8.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將保留勞動關系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如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一級傷殘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18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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