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試用期不僅要簽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有多少個月都是有講究的。使用員工就必須簽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具體情況如下:
1、用期內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
2、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未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二倍的工資。
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帶來法律風險,具體情況如下:
1、支付雙倍工資: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喪失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并且需要支付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4、社保義務不能免除:即使員工主動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在發生工傷時仍無法免除其工傷賠付責任。
試用期簽了協議,但沒有蓋章是否有效,具體情況如下:
1、勞動合同的有效性:根據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
2、雙方各執一份: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一份合同,也違反了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3、特殊情況下的效力: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的蓋章和簽字才能生效,如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蓋章,合同也被視為有效。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蓋章后生效,沒有蓋章的合同可能就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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