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一天的工作時間為8小時,若加班的話,在勞動者同意的前提下可延長兩小時。若有特殊情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狀況允許的條件下,最多可延長3小時。按你的說法,明顯不合理.
你們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最后還是不行,就訴至法院了
這個是可以的,
但是要看你們的勞動合同的條款了,
要是五天八小時,那多出來的時間就要算是加班的。
自己的工作還是幫人打工?自己的工作可以再這14.5小時適當休息,如果是幫人打工的話8小時之后就要加班費,一般加班費為正常工作時的2倍工資以上,當然每天工作14.5小時都是不合理的。
一天工作12個小時 違法了嗎???????? 你公司的工作時間已經超過了勞動法所規定的八小時工作時間,額外的四個小時應該算做加班時間段,應該有額外的加班費。你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么?如果合同上有寫需要提前20天遞交辭呈,那么就要遵守,如果沒有的話,你公司便已經違反法律規定了!在沒有違反合同的前提下,公司是沒有任何權利克扣員工的工資的!剛畢業的大學生很容易被公司壓榨,因為你們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你可以找到當地的勞動者保護協會,讓 *** 部門出頭幫你這個問題,畢竟違法的公司還是會懼怕法律的公正的!希望你能站起來為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做出努力!
另:以后找工作的時候一定要問清楚工作時間、休息日、福利和離職等方面的問題,不要怕麻煩,以免日后出來對自己不利的情況!祝你好運!
您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個小時的,否則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否則您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一天工作13~15個小時
你可以向東莞市勞動局道滘分局申請勞動仲裁,要填寫一寫申請書的,相關情況建議你到勞動局道滘分局咨詢。如果你資料全都準備好了,勞動局道滘分局仍不受理,最好讓他他作出不受理的證明。你你可以直接向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作好一些證據,比喻合同書,工資條,打卡記錄,廠牌,可以證明你超時加班的證據等。
如果你還不會的話,或者覺得麻煩。只有咨詢和求助相關法律人士了。
打官司要好幾個月才搞得完,看看有沒有得商量吧。
全日制用工一共有三種工時制:1.標準工時制。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2.綜合計算工時制。平均日工作時間應與標準工時制基本相同,每日連續工作不超過11小時。3.不定時工作制。無工作時間的規定,只適用于不易計算工時的工作崗位(例如,外勤人員、高階管理人員、計程車司機等)。
一天工作15個小時違法嗎《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天工作12個小時,昨天還加班加到13個小時,犯法嗎? 每天加班超過3小時違法,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排除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征得勞動者同意,且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對于用人單位超標安排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有勞動監察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國務院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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