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的必要條件
右手小指骨折的工傷,一般視為第十級殘障。
具體的賠償額度視所在地域及個人情況而定。
若員工遭受工傷事故,在經過妥善治療且傷勢較為穩定后,仍有肢體生理功能受損或日常活動受限的情況,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主要針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等級劃分。
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共分十個等級,從嚴重到輕微依次排列;
生活自理障礙則分為三個等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工傷賠償標準2023最新標準
法律主觀:工傷賠償標準分為四種情況:
一、一般傷情
1. 醫療費用:[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的70%計算,由單位支付。
3. 交通費用:[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在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條件下,按照因公出差標準計算,由單位支付。
4. 食宿費用:[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條件同交通費用,由單位支付。
5. 康復性治療費用:[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 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7. 工資、福利: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由單位支付。
8. 護理費用:[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間,由單位支付。
二、造成殘疾
1. 生活護理費用:[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第2款],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2. 一至四級傷殘待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A.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由基金按月支付。
B. 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適當安排工作,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由單位支付。
C. 七級至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支付。
三、工亡
1. 喪葬補助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條],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供養親屬撫恤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條],按職工本人工資一定比例支付,總額不超過生前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條],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54個月支付,見義勇為的按60個月發放,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不屬于工傷的情況)
1. 喪葬補助金: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恤金,賠償數額為3個月平均工資、6個月工資,在職的6個月,離休的3個月,由單位支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38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認定下來后去哪領賠償
工傷認定下來后去社保局和用人單位領賠償金。相關規定如下:
1、工傷賠償金一部分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分有用人單位支付。
2、賠償標準準:
(1)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3)交通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4)食宿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5)康復性治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6)工資、福利:(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單位支付);
(7)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間)(單位支付);
(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7個月)(基金支出);
(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終止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基金支出);
(10)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賠償一般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認定為工傷后,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具體的工傷賠償標準為:
(一)醫療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交通費、食宿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四)康復治療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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