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是打到誰的賬戶
工傷賠償是打到誰的賬戶法律分析:
一般認為職工發生工傷的治療費是由單位墊付,所以一般醫療費打到單位賬戶上,工傷賠償也是打到單位賬戶上。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康復費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后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后,經治療醫院批準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并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衍生問題:
工傷賠償一般要多久到賬?
3到4個月才能到賬。
1、發生工傷事故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不同的情形分別支付賠償款。
2、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如醫藥費,一般都由用人單位墊付,后期報銷,不需要支付給勞動都本人;如果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級別達到10級及以上的,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這部分費用在完成工傷鑒定,申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后,一個月左右可以到公司賬戶,至于公司什么時候轉到工傷職工賬戶,要看用人單位的效率;
3、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一部分是按月支付,比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如果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級別達到10級及以上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部分費用是在受傷職工離職之后才支付的。
工傷保險的賠償金是由誰支付
1.如用人單位按規定正常繳納了工傷保險的,工傷賠償分別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的,工傷賠償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
2.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市出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工傷保險基金承擔);(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用人單位承擔);(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承擔);(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基金承擔);(5)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4級傷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5-6級傷殘,如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后領取,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后領取,由用人單位承擔)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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