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辭職三方違約金不需要賠償。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申請單就可以。如果用人單位給支付的培訓費那么勞動者辭職是違約違約,應該按照合同上的違約條款進行賠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可以超過培訓費。
一、勞動合同辭職三方違約金需要賠償嗎
不需要進行賠償。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勞動者賠償。只要勞動者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原則上無需用人單位同意。若用人單位遲遲不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約定兩種形式,第一種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約定由違約一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第二是約定違約金,采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謂的違約,不是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比較嚴重的違約,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是雙方的一種保障,也是對雙方的一種約束。在沒有任何法律風險的情況下,那么勞動合同就是一堆廢紙,但是如果有勞動糾紛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就是最強有力的證據。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培訓費,勞動者違約不要支付賠償金。
一、如果在試用期期間,沒有履行正常的辭職手續,并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進行一定的賠償的。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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