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一至四級單位破產后怎么補償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至四級工傷的賠償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分別是27個月的本人工資、25個月的本人工資、23個月的本人工資和21個月的本人工資;而傷殘津貼的標準分別是本人工資的90%、本人工資的85%、本人工資的80%和本人工資的75%等。
員工出差受傷認定為工傷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因工外出期間,應為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外出工作的期間。
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因工作原因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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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一到十級工傷賠償標準
一到十級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傷殘評定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二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僅限于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僅限于就近的活動、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不能從事復雜工作、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八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遠距離活動受限、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綜上所述,傷殘評定標準分為一到十級,一級最為嚴重,鑒定機構根據傷者的具體受傷情況進行評定,出具鑒定報告,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賠償項目及標準有哪些?
工傷具體賠償項目、標準(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第3款。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 伙食補助費 、交通費、食宿費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三)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四)輔助器具費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五)停工留薪1.標準: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六)護理費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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